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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下)

J. Thomas的法院意见,8 Gray 21.

一位沮丧但尖锐和有意思的作者在1885年评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定货币决定时写道:“法院已经垮了,且它不太可能再成为大众意志的有效制约,或即使它试图这么做也不会成功。“Brooks Adams, “Consolidation of the Colonies”, 55 Atlantic Monthly 307.

Professor Gray, 6 Harvard Law Review 33n,他适当地用这段评论来表明“穿短袍的议员们(译注:穿长袍的是法官)对基本法律原则的把握有时比许多律师还准确。”

1717年3月31日,霍德利(Hoadly)主教在国王面前的布道:“王国或基督教会的本质”,London: James Knapton, 1717。应该指出的是,霍德利主教所谈论的是下列情形:立法者一旦颁布了其立法,他就从不再插手干预。这并不全然是我们这里的情况,但我们可以回想戴西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所作的评论:“在90年中,美国的主权只有一次被唤起采取重大行动。它需要南北战争的雷霆来打破其静谧,且可以怀疑的是,只有即刻发生的革命才能唤起他行动。但是一个多年昏睡的国王就如同一个从不存在的国王。联邦宪法可以改变,但出于所有这些原因,联邦宪法倾向于不变。

Com. v. Green, 12 Allen 163; Taylor v. Place, 4 R.I. 362。见Thayer’s Memorandum on Advisory Opinions (Boston, 1885), Jameson,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4th. Ed., Appendix, note 3, p. 667,以及下列有价值的文章:H.A. Dubuque, The Duty of Judges as Constitutional Advisers, 24 American Law Review 369.

Opinion of Justices, 70 Me 583 (1880)。比较肯特法官(J. Kent)的意见:“毫无疑问,根据这种请求下提供的意见不具有司法效力,且不能约束或控制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之行为。它们从来不被认为对请求意见的机构具有约束力。”58 Me. 573 (1870)。且其他法官同样指出:“如此形成的意见从来不被认为是决定性的,而是可以在所有适当场合下受到审查。”(J. Tapley, ibid. 615)“如果通过适当程序而将问题交给法院解决,现在给予的任何意见都没有任何效力;只是以免我因为拒绝回答而忽略了宪法义务之履行,我将对所提交的问题极为简略地表达我的意见。(J. Libby, 72 Me. 562-3)

In re Senate Bill, 12 Colo. 466。在我看来,这项意见在某些方面没有得到适当考虑。

Macqueen’s Pract. Ho. Of Lords, pp.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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