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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上)

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上)


赫伯特·威克斯勒 张千帆译


【全文】
  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
  
  赫伯特·威克斯勒**  张千帆***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第1-24页。另见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篇。
  
  内容提要: 威克斯勒是美国宪法学著名教授,他的这篇论文是宪法学最著名的经典文献。根据科斯和波斯纳的引证,本文是美国所有法学论文中引用率最高的论文,在法学杂志上的引用率仅次于科斯的经济学论文“社会成本问题”。1在这篇经典文献中,威克斯勒教授提出了一系列至今仍发人深省的重要命题。一方面,在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之依据问题上,他不同意汉德法官相当有代表性的观点,并主张美国法院有权力和义务决定所有符合管辖权和程序要求的宪法案件。另一方面,他极有说服力地论证,这些案件的判决必须建立在超越具体结果的推理和分析基础上,并讨论了他认为最高法院没有遵循这项原则的例子。文中多次提到霍姆斯法官,不仅因为这篇文章起源于以其命名的讲座,而更因为它集中阐述了霍姆斯法官在“法律的道路”等论著中没有系统表达的主题思想。在这篇文章之后,“中立原则”成为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受关注的永恒命题。
  
  
  在过去几年中,哈佛曾有三个场合对探讨我们公法中最永恒的问题表达了热情:这个问题也就是法院在我们宪政传统中的一般作用和最高法院的特殊作用,以及它们对于维护、解释和发展这部组织法的职能;该法为我们政府提供了框架,并宣布自己为“最高法”(supreme law)。
  我所说的当然就是杰克逊大法官(J. Jackson)没有宣读的高德金(Godkin)讲座[1]、在纪念马歇尔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和评论[2]以及汉德法官(J. Learned Hand)仅一年前就在这个讲坛上发表的演讲[3]。我不是要贬低这些重要贡献,但我得补充一句:相对于这个问题在这里和我国其它地方所受到的严肃和连续之关注而言,这些只是构成了一个片断;这还不算那些对于学界而言不无重要性的不那么严肃之关注,不论其有多少启示。
  假如我不认为还有道理要说、还有事情要做,而不致构成简单的重复,那么如果说这次演讲只是对这个已探讨得如此深入的主题再来一次探险,那将是对主人好客的一种表达蹩脚之感激,但这种道理和事情对于我们目前所争论的最重要方面特别相关。然而,在我摆事实、讲道理之前必须首先澄清,相对于以往已经考虑过的更广泛深入的问题,尤其是相对于汉德法官去年的讨论,我的立足点究竟在什么地方。以下显见,它们和我下面将在你们面前呈现的命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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