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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表现出来的问题,既非国有资产权利归属的问题,也不是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保护问题,而是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是国家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结构问题。而根据我国民商法的基本体系逻辑,这主要属于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的范畴,而并不能由物权法来解决,因为物权法的功能并不在于此。

三、国有资产流失与物权法的功能限定

如果说“企业的改革主要是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改变,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又正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行使存在问题所致,那么问题就集中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了。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变革属性决定了无法通过法律予以确定地规范,因为一切改革都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如果通过制定稳定性极高的法律能够彻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国有企业改革早就完成了。

另外,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也已经颁布了公司法等法律,以促进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制定法律、颁行法律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作用,需要漫长的实践过程。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规则,根据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能,增加社会透明度。因此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相当多的发生在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中。上述问题的不是靠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而需要不断地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企业治理模式,需要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企业等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功能在于“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体到国有资产而言,物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权利,保护其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获得应有的保护。至于国家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如何建立完善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已经远远超出物权法的功能范畴。对此可行的途径,也是我国立法部门正在努力的就是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种具体行为,以遏制形势日益严峻的国有资产流失。

四、结语

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沉重背景下,物权法的大范围讨论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在讨论之前,讨论者们应该对物权法的基本目标、功能这样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的看法。我们制定物权法的基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于对多种经济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而不是对于某种所有权形式予以特殊保护,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的,也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根源于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的特殊性,集中于国家所有权行使方面,具体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努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任务绝非物权法所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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