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说“企业的改革主要是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改变,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又正是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行使存在问题所致,那么问题就集中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了。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变革属性决定了无法通过法律予以确定地规范,因为一切改革都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如果通过制定稳定性极高的法律能够彻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国有企业改革早就完成了。
  另外,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角度来看,我们国家也已经颁布了公司法等法律,以促进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通过制定法律、颁行法律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作用,需要漫长的实践过程。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规则,根据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能,增加社会透明度。因此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相当多的发生在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中。上述问题的不是靠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而需要不断地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企业治理模式,需要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企业等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功能在于“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体到国有资产而言,物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权利,保护其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获得应有的保护。至于国家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如何建立完善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已经远远超出物权法的功能范畴。对此可行的途径,也是我国立法部门正在努力的就是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种具体行为,以遏制形势日益严峻的国有资产流失。
  四、结语
  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沉重背景下,物权法的大范围讨论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在讨论之前,讨论者们应该对物权法的基本目标、功能这样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的看法。我们制定物权法的基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于对多种经济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而不是对于某种所有权形式予以特殊保护,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的,也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根源于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的特殊性,集中于国家所有权行使方面,具体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努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任务绝非物权法所能完成。
  
【注释】  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民商法学者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者还有经济学家们也都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来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这样广泛的讨论之后形成的物权法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全国各界人士的各种正确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可能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而不会成为一部教科书式的物权法。但是,各方人士的加入讨论有时候也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形:由于对于物权法基本目标和功能的不恰当理解,可能导致将物权法的讨论与一些非物权法范畴的社会现象或者非物权法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这些社会现象和问题相对于物权法中较为抽象的专业术语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关注度,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讨论偏离物权法的轨道。最近有学者将国有资产流失与物权法的制定联系起来,就是这样一种极易导致偏离主题的讨论情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之下再次对物权法之基本目标与功能予以检讨,从而维持物权法讨论的基本方向与边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