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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

  第二个,就是用正本清源的方法,而不是价值判断的方法。或者是脱离了事实,或者是价值与事实相混淆,我觉得在这里做这样一种认真的梳理。印象最深的是,来梵教授能把宪法的枯燥无味的问题、宪法的规范的观念,能够讲的引人入胜,能够让大家产生兴趣,激发大家去思考,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于学术上的问题,我可能没有领会好更好的方法,在学术认识上可能还是有分歧,我不希望有一些会构成个人的恩怨。中国的学术问题会带来个人恩怨,但我和来梵教授现在好像分歧也谈不上,个人恩怨也谈不上,希望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我对最后面的问题再谈一点,就是觉得他谈到的,规范宪法学的倾向是把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种结论我是非常赞同的。实际上,把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的要旨还是为了解决一个政治目标,把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可能是一种谋略也好,我喜欢用另外一个词,可能是我们做学问的艺术。我们要把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不要把法律上能解决的问题泛政治化,使一些很好的办法不能得到推行,得到很好的宣扬。这是我觉得在学术观点上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比如人家一个很好的政治法律文化上的一个成果,权力分立、制约,变成一个政治问题之后成了一个禁区,老是没法讨论。我们能不能把这些问题法律问题化,宪法上的一些问题,结果变成了一个要承担的问题。实际上我想有一个不太恰当,既然刚才来梵在承担,我也承担一点。我再讲一下,这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比如说我们现在那个最重要的权力的转移,在十六大之后,我们知道我们的最高领导人有一个更迭的问题,我们现在没有一个很好的其他的方式。但是当时用了一个办法,就是他还保留了一个军委主席,弄的最后老百姓都觉得……如果这个问题,他有一个政治的想法,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可不可以设计一个宪法委员会,我来做宪法委员会的主席,平时我是低一级的机构,关键时候我可以进入程序,来起到一种作用,实现政治目标。这样的话可以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可以把宪法放到很高的位置上来考虑,就借助此建立了政治文明制度。那么,这是一种把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化的一种思路。这其中有谋略,结果很可惜,我们这位领导人小聪明非常多,大智慧没有。结果他也没有得到这样的机会,要不然现在他仍然坐在很关键的位置,而且要在中国的制度历程中大书一笔说,建立了宪法至上这样一种问题。中国的宪法学者缺少一种智慧,对吧?或者说中国宪法学者有这种智慧,他也听不到。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你把要把它提到,我今天吃饭的时候还在讨论,我觉得我们把中国的国家结构变成一个具有联邦色彩的单一制国家,这也是在搞联邦制,这有多少可行性?这其实也有一个学术研究的艺术的问题,怎么样能够把这些观念吸收进来,而不要把它变成一个根本不可能的东西。就是应该把技术处理一下,或者把它法律问题化一点。这是我听的他的讲座的一些个感受。但是感受可能有点不着边际,可能有点敲边鼓。刚才来梵教授说我们现在“三讲”啊,这是谋略,很高明,我不太赞同。西方说宪法就是资本主义宪法,我们的就是对的。我们说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优越性,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我觉得我们应该改进一下方法,学一些谋略。这个不一定对啊,谢谢大家。 
  张千帆老师:看来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成了我们今天一个主题。我们看到方法论给我们的诱惑,我们可以把比较敏感的政治问题,比如违宪审查这些问题,用一种不敏感的、看上去比较苦涩的方法作为一个外衣把它给包裹起来,说不定送给我们的统治层,可能最后会达到某种目的。最后可能会有某种担当,可能等于裹了一个糖衣炮弹送出去,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后果。但,这等于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挑战吧,大家有很多是本科学宪法的,我跟大家也说过,价值与事实之间必须首先隔开,比如休谟定理的问题。既然要把充满价值的政治问题变成法律,而法律至少在表面上看是一个不输入价值的中立的过程,真要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把法律问题在技术化,表面上是把价值问题给抹煞了,其实使法律过程带上了一种价值。这对我们现代而不是后现代的价值与事实的区分也提出了一种挑战。 
  刚才文钊教授说他没有听得懂,既然文钊教授都没听懂,大家肯定有更多的困惑,我们还有一点时间可以提问,请几位教授给我们解惑。每个人直接提问,不能超过两分钟。 
  学生一:谢谢!我的问题是,刚才林老师提到在解说性的这种宪法学中,是为了把现存的整个体制正当化。但是,在我的理解上,因为我是张老师的学生,张老师一直是从司法的角度去解释宪法学,我觉得这也是一种解说性的宪法学。但他很少去正当化现代的体制,反过来我觉得有的时候还是比较恶毒攻击的。我想大胆的质疑一下,你说的解说性的宪法学和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是不是能构成比较周延的逻辑上的二分?在这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宪法学? 
  林来梵老师:呵呵,张老师的学生在“挑拨”我和张老师之间的关系呢。(笑声)但是这不会转化为个人恩怨。这只是笑谈。 
  这位同学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更好的表述?我总觉得我的表述很困难,口才不好,语法也把握不准。我所讲的“解说性的宪法学”实际上偏向于事实论的研究,而研究“是什么”的事实论在宪法学中重不重要?当然非常重要。问题在于你怎么研究它,你研究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谋略”是什么。我刚才讲的解说性的宪法学是特指,在研究“是什么”的过程中,它的价值取向是怎么样去完成正当化,它会形成一种政治话语。你去看过去的宪法学,那就是一套政治话语,因为基本上没有论证。这和千帆教授是不一样的,千帆教授的研究也许部分是属于解说性的,但这种解说性是有分析、有证立的。为什么千帆教授会变成一个如此重要的宪法学家,就因为他能够提供那些分析和证立,这跟传统的只是提供政治话语的宪法学是不一样的。另外一种是规范论的研究,它则直接关心的是“应该怎么样”。我们说过“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刚才高老师提到休谟,他在《道德论》中就提到“是什么”和“应该怎么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以前的哲学家老是混为一谈。休谟只是提了一下,但在德国的思辩哲学家那里却不断地将类似的理论加以完善,继康德的二元论以后,又出现了新康德主义,乃至当今的哈贝马斯,他也要解决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如何协调。当然,他已经跳出了二元对抗的框架,力图找出了一个新的人类思考问题的地平线,阐述了“商谈理论”,但哈贝马斯的出发点仍然是在事实与价值的分立,也就是规范与事实的关系之上。刚才千帆教授讲过,要把“是什么”和“应该怎么样”分开,虽然哈贝马斯的理论对这种二元对抗理论已经提出了重大挑战,但是不是说事实与价值不应该再分开了,或者应该统一起来呢?迄今人类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法学来说,这两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分开,同学们也许看过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里面就讲:事实与价值问题的分开不能绝对化,但是如果法学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法学就完全不能够完成自己的任务。这也是因为法学的主题从来就不是研究“是什么”,而最主要是要研究“怎么样”的。为什么要研究应然问题呢,因为它的目标是要解决问题,包括解决当下个案,大而言之,是解决一个社会问题。 
  回到高老师刚才提的问题,我应该做个回答。高老师谈到,我们要回答规范主义能不能解决制宪权这个问题。我想他肯定是把施米特的理论放在心中才这样说的。施米特最终也追究制宪权的问题。继西耶斯之后,施米特的制宪权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他的一个出发点。但从传统的规范主义的立场来看,“制宪权属于谁”并不是规范主义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规范主义也认为这不需要我们去解决,由政治学的事实论去解决好了。比如到了凯尔森的时候,他的宪法学的任何概念最终就都只追溯到一个“终极规范”这个概念,因为在应然的空间里面研究到此就行了。但是,我也还是认为我们的宪法学确实不能回避“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的研究,我主张的规范宪法学就认为,如果我们有能力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还是应该尽量解决。但是,人类解决“是什么”或“制宪权属于谁”这样的问题,能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方面要涉及形而上的价值理念研究,首先要确立制宪权应该在于人民手中这个观念,尽管在事实上未必如此。新中国的宪法学从来没有人敢说制宪权不在于人民,最多也只是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而事实上,这个宪法是怎么产生出来的,则是一个事实论的问题。但不管你的事实论的研究怎么样,最后你仍然无法回避“应该怎么样”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不断的循环,我们究竟怎样才能跳出这个怪圈呢?传统的规范主义其实已经有解决的方案,这种方案表现为一种沉默的策略。也就是在传统的规范主义看来,真理是什么的问题和人民的同意问题,是两个问题。或者说,正当性和合法性可能是两个问题,不要把别人都同意的问题认为是正确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人民都同意独裁,这种独裁也未必是正确的、或正当的。在这一点上,施米特最后失败了。我觉得施米特正是在例外主义的情形下追究这个问题,即回答最后决定宪法的那个决断力量到底是谁,也就是去追问制宪权到底在谁手上这个问题,并且把它看成是一种事实上的力量,这恰恰背离了规范主义一种沉默的智慧。在我看来,这种沉默的智慧就是一种策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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