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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迈上新台阶

让律师迈上新台阶


季卫东


【全文】
  
  从1986年到2005年这段期间,中国律师成长的倍数是5,递增速度的确非常可观。尽管如此,在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职业法律家集团整体构成中,律师人数所占的比例却仍然只有1/5左右。在2000年,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人数比例是2.5对1,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同比状态(例如韩国的1对3、法国的1对5、日本的1对6、美国的1对25)恰恰相反。不得不指出,司法官僚与民间辩护律师之间在规模和力量上如此悬殊而倒置的朝野格局整整维持了二十年之后,已经导致法律话语空间出现某些缺陷——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说服的声音,往往盖过自下而上的权利诉求的声音,很容易扭曲社会控制的反馈机制。
  因此,为了适应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有必要把调整职业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布局、改变头重脚轻畸形发展的课题提上政治议事日程。也就是说,从2006年起,沿着“伸张私权、限制公权”的思路,与审判方式改革以及法官和检察官重新定编改制的作业相配合,应该通过司法官僚转业和跨部门人事交流等多种合理措施大幅度增加律师的人数和在整体构成中的比例,通过促进个人设所的方式拓展法律服务机构的分布面、改进专业分工以及进一步强化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
  迄今为止中国律师制度进化的动机和动力何在?显而易见,主要还是经济需求。把律师定位成“政府不花钱的经济警察”这样的早期标语,就极其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点。正是根据上述逻辑,司法部在1993年接受了律师事务所属于第三产业的概念,承认了法务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机制,到2004年又开始容许律师广告的存在。然而,如果只是片面强调经济需求,势必会在有意无意之间助长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指向,这显然不符合社会正义观和法律职业主义的要求。
  鉴于限制营利指向的必要性,司法部早在1994年就开始进一步强调了律师在公益方面的作用和义务,并积极组织和主导了法律援助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现行律师法42条的法律援助义务条款,实际上就是中国司法行政当局以强制性规范和各种配套措施来克服法律商业主义偏颇、坚持法律职业主义理念的一面很有特色的旗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与其他国家律师法的人权保障条款相类似的功能,因为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也是维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仅有一个第42条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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