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胡戈是否构成侵权呢?其实,网络上像这样带有恶搞、反讽、解构性质的东西并不少见,只是提起诉讼的极为少见。大导演陈凯歌公然表态要诉讼,舆论众说纷纭。法律专家纷纷登场表态,时评家们也紧紧抓住“馒头”这个评论“靶子”不放。有专家说《馒头》侵犯《无极》完整权的;有博士拿美国“脱口秀”节目作比说《馒头》属于批判性自由评论,是新的创作,并不侵权的;有作家说陈凯歌小题大做,无聊之极的;有写手说凯歌大人大量,应与胡戈握手言和的。笔者注意到,2月14日晚8时左右,一个自称央视“撒贝宁”的ID现身“天涯社区”,发了两个帖子,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独到的意见,引起众多网友好奇。而网上论坛万千网民的意见几乎一边倒,99%的网民支持胡戈,偶尔有反对声,立即会遭来驳斥甚至痛骂。他们提出免费欣赏的《馒头》实在太好了,远比花冤枉高价门票观看的《无极》好看。他们说不少人是看过馒头之后才去看无极的,自然提高了无极的收视率,无聊的凯歌压根不应起诉多才的胡戈,凯歌要打官司真是无耻。网上甚至流行将陈凯歌的名字用来讽刺,比如:做人不能做成CKG(陈凯歌)!
陈凯歌PK胡戈,究竟将如何收场?陈导是否会将官司打到底,或是将说出去的话再收回来?据说陈凯歌此前已经正式向法院起诉,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不排除事情结局的多种可能性。就笔者个人感情来说,我是九成同情支持胡戈,毕竟他以搞笑为主,给大家带来欢乐。其实,虽然胡戈还未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相信在众多网民的心里,陈凯歌PK胡戈,输赢已见分晓。但毕竟同情怜悯替代不了法律,从法律理性的角度,我又要站到陈导一边。因为无论胡戈多么善意,无论馒头是否带给无极更多的票房,无论大人物是否不必与小人物较真,陈凯歌作为一个公民都拥有自身名誉权及其作品《无极》的著作权,只要他认为胡戈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或作品的完整权,他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起诉的主动权握在他的手上,至于他是否应该接受公众对其作品的批评以及是否有容人异议的雅量是另外一回事,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陈凯歌是否得偿所愿或得不丧失也是另外一回事。而胡戈应积极准备接受法律的裁判,无论他的馒头带给广大网民多少欢声笑语,无论他是否具有营利的商业目的。他必须为自己一次不经意的“恶搞”行为接受法律的评价。其实走法律程序而非私了正是我所期待的事情发展方向与解决方式,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的评价,且以判决而非调解、撤诉的私了方式,才能借助这样一个少见的典型案例真正给广大民众一个示范,即如何界定与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
宪法言论自由权,如何认定与保护作品著作权,如何妥善规范网民的行为以及网络秩序。而在网络舆论如此发达的时代,“展示一下法治的清醒”也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