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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的“非常6+1”

  另外,人际、舆论、物质、情感等诸方面的环境也应同时改善。一要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好的人际关系是生产力”。官员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必须具有驾驭、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面对上级的批评,面对同级的指责,面对下属的抱怨,面对亲属的需求,应该冷静地、妥善处理好各类人际关系。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处理棘手人际关系的应对能力,才能营造好比较好的人际环境,而不至于被“非正常”的人际环境所压垮。二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为官,就不可能不会遇到种钟社会舆论。有时侯来自公众或者社会的舆论评价,将会对官员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那么,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舆论,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正常心态,正确对待各种社会舆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实绩”去回应社会舆论,而不是以“死亡”来证明自己的苦劳。三要深化薪水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物质待遇措施,让各级官员在没有过多物质生活压力的状态下,以饱满的热情、平衡的心态去践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国家应该尽量为公务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提供殷实的物质保障,以让官员们无后顾之忧,而不是在“养不起自己家人”的时刻以“死相相待”。四要在情感上树好“红旗”,别树“彩旗”,工资可以不动,但老婆不能不用。
  OK,以上就是土生阿耿为各位观众制作的“官员自杀非常6+1”,前半场努力分析6个原因,后半场试图解决1个问题。接下来的环节是,真诚地邀请您来——“砸金蛋”。
  
        2006年2月22日凌晨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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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感谢《法制周报》提供的部分观点发表机会)
  
【注释】  参见《新京报》,2006年1月25日报道。
这里的“非正常死亡”是相对于“正常死亡”而言的一个概念,以笔者的理解,通常指由外力而引起的死亡,包括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火灾、溺水、自杀、他杀、伤害以及法院宣告等原因引起的死亡。本文主要探讨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中因“自杀”而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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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笔者在华东政法学院读书时,“法理学”课程的主讲老师郝铁川教授在一堂课上论证权力与腐败的关系时,曾经抛出了他的这一“权力的大小同性欲成正比”的观点。那门课期末考试的题目是“试就本学期法理学课中郝铁川教授的任意两个观点进行批判”,如果没记错的话,笔者在答题时选择批判的两个观点之一就是这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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