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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可以作为本文的一个小小注脚的是,2003年6月初,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并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三家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9月18日,由三会主席召开的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并根据其中内容侧重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定规。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主监管制度,即选择对金融控股公司核心公司(主要业务)实施监管的部门作为主要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尽管这次联席会议成效卓著,但人民银行的缺席是最大的缺憾。笔者认为,不应简单的由银监会承继人民银行在监管联席会议的席位,而人民银行则退出这一机制,而是应当以三部银行业大法的施行和“一行三会”的完整监管机构的形成为契机,将该机制调整升级由人民银行牵头的、更有层次和更具力度的常设协调机制。
  对此,我们有理由期待。
  
【注释】  例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0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1)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重大问题;(2)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3)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4)交流监管信息。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这种协调机制为解决一些处于各方监管边缘或属于金融业务创新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参见《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条;《保险法》第5条、第91条(2002年修改后变为第6条、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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