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承办人,在办理王卫明这起新
刑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时,从法、理、情三方面权衡了本案。现在来看,这一执法理念还并无大错。法即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原则。我国刑法并未将丈夫排斥于强奸罪主体之外,
婚姻法亦未明文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这就是“现有的法律框架”,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之说缺乏法律依据。理即法理。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具体的情况下,研究法理有助于准确执法。法学理论认为夫妻间有同居义务,但权利义务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由于本案中双方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其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此时应当免除其同居义务。情即国情、民情、当事人夫妻感情等等。在处理具有特殊性的案件时,作此考虑有助于体现执法效果。因此,本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害人是否原谅被告人等等是执法者需要时刻关注的。从国情看,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由于“三纲五常”的法律思想,绝对不可能追究婚内强奸。解放后,封建思想的流毒尚存,司法实践长期依“惯例”不将婚内强奸列入
刑法调整范围。然而,社会在不断进步,国情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发展,人权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以暴力为特征的婚内强奸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婚内强奸不应继续成为司法禁区。
4,当然,对于家庭内部的犯罪,司法机关会依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与社会上的犯罪有所区别,而被害人如原谅被告人与之复婚的,那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我们不能因这一“不确定性”而不再追究婚内强奸。因为社会上的普通强奸也具有相同的“不确定性”,被害人如原谅被告人与之结婚的,依法也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能因“不确定性”而不再追究普通强奸这一类罪吗?查办婚内强奸类案,确实还存在“诸如证据、家庭实际问题、社会影响等精致的问题”需要研究,但为了让婚姻家庭成为幸福的港湾,不能因殪废食,惩处极少数“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其社会危害与普通强奸相当的某些特殊的婚内强奸行为”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其中不存在“诸如证据、家庭实际问题、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案件,关键是要“搞准”。
以上是我对婚内强奸行为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