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至于一般法律原则,其范围则比较广,可以恰当地解释为是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的而不是某一特定地区或者特殊领域专有的一些规范,既包括有关国家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国内法的规定,也包括一些国家共同采用的法律原则。或者讲,一般法律原则是适用于体育运动的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共同规定。譬如在裁定哪些规范可以加以审查的时候,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的一个裁决适用了国际惯例,尤其是源自美国、法国和瑞士的国际惯例。
  在体育运动中,也许比较重要的是涉及国际合同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合同法是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合同法中最普遍适用的一些原则包括合同自由、有约必守、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诚实信用、保护合法可得权益、探求当事人意图的必要性、有歧义时不利于文件起草人或提出者的解释原则以及合同无规定即不存在义务的原则等,其中后两项原则是有关合同解释的一般法律原则。另外,由于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纪律性处罚问题而引起的争议,这种情况更多地类似于行政或者刑法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涉及的公法和刑法领域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法无名文规定者不为罪、公平待遇、相称原则以及诚信原则等。
  体育规范起草得越草率,仲裁员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机会就越多,这必然具有使体育法统一化和全球化的效果。在直接涉及体育运动比赛的争议中,仲裁员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通常不像国际商事仲裁那样来自合同法,更多的是根据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的原则,譬如法无名文规定者不罚和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譬如在某裁决中,仲裁员指出:“为了做出裁定,我们不能认为目前应当允许服用大麻,我们也不认为体育组织有权取消发现服用大麻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但是如果体育组织希望对那些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运动员附加自己的处罚的话,它们必须以明确的形式做出。……从伦理和医学的角度来看,仲裁庭认为服用大麻是一个会引起社会严重关注的问题。然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一个刑事法院,它不能颁布也不能适用刑法规范。我们必须在体育法的关系范围内做出裁决,并且不会做出从未有过的制裁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在纪律性处罚的争议中,特别仲裁分院的活动尤其类似于适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而不是契约法,因此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多是从这些法律中找出来的。这在悉尼得到了确认,悉尼奥运会上特别仲裁分院认为这些原则应得到同等的适用,即罚责的适当性以及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