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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劳动法对雇员的保护——雇员在(企业原因引起的)解雇中的一般保护

浅析德国劳动法对雇员的保护——雇员在(企业原因引起的)解雇中的一般保护


曹秋婷


【关键词】雇员 解雇 企业原因 解雇保护
【全文】
  浅析德国劳动法[1]对雇员的保护——雇员[2]在(企业原因引起的)解雇中的一般保护
  引言: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于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持续性的、双务债务关系,属于德国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私法自治原则相应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原则上讲,雇主和雇员不需要任何理由而自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雇主可以自由解除合同关系,那么雇员就随时面临丢失其赖以生存的工作,由此雇员将在雇主行使解除合同形成权的同时永远处于受任意支配的状态。德国法中,雇主的合同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企业主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雇员工。笔者通过考察其中一种法定条件——企业原因引起的解雇,分析了雇员是如何在该种解雇中得到法律保护的。
  一、基本概念
  1.解雇保护的对象限于“雇员”。这里所指的雇员,没有专门的法律定义。首先明确的是,仅限于自然人。历来划分的标准来源于司法解释,雇员即任何基于劳动合同受他人指定而提供劳务的合同那一方[3 ],决定条件是看某一自然人是否基于劳动合同而具有人身依附或从属性。这种“人身依附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人身不自由,而是指雇员从事工作或提供劳务以雇主和雇主的指定为前提。可以自由任意支配自己的工作及工作时间的人群体,如律师、医生、商业代理(《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等就不列为“雇员”的范围。法人机构成员,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被视为“雇员”。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不作为“雇员”[ 4],有的时候也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作为“雇员”对待的[ 5]。
  2. 解雇即从雇主方面提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须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由雇主发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了受领方(雇员)才有效。关于何时“到达”,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6];学术和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受领说”[ 7],这一说法能够合理地恰当地分配风险。相对人承担源于他自己领域的风险,即假设他的秘书没有将信件交给他批阅,或者他的同一居室的成人家庭成员忘记把信件转交,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相对人承担。所以,解雇信到达了雇员居所的信箱就是有效到达;即使此时雇员在外地度假,仍视为解雇信到达其信箱之时开始有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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