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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二)从2005年前后起,将“消费型”增值税全面推开,按一定抵扣比例,对当年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内所含税额,本着“存量不扣,增量慢慢扣”的原则进行抵扣,不提高增值税税率,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固定资产的存量不予抵扣,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基数,这一条要事先宣传,并予坚持。增量慢慢扣,是指对实施当年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一定比例(如20%)抵扣,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如
  30%、40%……),数年后达到全额抵扣,完成转型。按此匡算,如果一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所含税额为800亿,则第一年国家财政承担160亿(800亿×20%),以后每年增加80亿(每年比上年的增加量未计)。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理应带来新的生产能力,一般来说,国家财政还是有可能承受的。在不调整税率的条件下,可以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看作扭转当前增值税比例超重,更好地优化税制结构的一项政策措施。我国目前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过高,整体税收的走势过度依赖增值税,只要增值税一个税种有所波动,中央财政就会大受影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改善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而且,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带动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促进财力的稳定增长。此外,税种结构的优化途径,也可以达到弥补收入缺口的目的。
  在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时,若对涉税投资限定比例抵扣而财政收入缺口仍过大,还可采取一些辅助措施:
  1.适当提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例如提高1%,即可增加税收约200多亿元。转型后税率相应提高是有理由的,但不宜提得太多,宁可选择其他手段解决。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吸取德国的经验,开征临时性的特别投资税来抵消抵扣的税款。
  (三)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加强征管中增收,为增值税转型创造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从名义上看税收负担不轻。但是,据笔者曾经调查过一个中等城市的增值税负担看,情况并非如此。该市(含所辖3县)1996年度增值税负担率(即增值税税额占销售收入额的比重)工商企业平均为2.69%,其中工业负担率为3.83%,商业(包括批发和零售)负担率仅为1.46%。市区工商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85%,其中工业负担率为4.05%,商业仅为1.37%。可见,增值税的实际负担并不重,尤其是商业的负担率过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因为疏于征管,包括一般纳税人申报不实、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定额过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上和征管上空子较多、费挤税、进项抵扣管理不严以及税务人员素质低等因素。所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是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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