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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一)1999年起做准备工作,调查测算,
  制定方案,在2000年前后或2000年以后的2——3年间,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税额给予实际扣除,还可考虑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改革相配套,先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进行增值税类型转换的试点,这样做既没有旧的包袱,又不涉及分税制体制,可以避免增值税转型对财政体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通过上述试点积累对资本品扣税的经验,可以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而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旨在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资本投入,改善投资结构。
  1.在行业上,商业可以推后,技术密集型的工业或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其购进相应的设备)可选择几个行业先试行,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可予考虑。
  2.在固定资产的类别上,可限于设备或生产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所需购进的相应设备,房屋则不予扣除。房屋不予扣除的理由是,对促进技术进步意义不大,且情况复杂,难以划分和计算:
  (1)有生产经营用房,有非生产经营用房,难划清。
  (2)房屋有购进的,有自建的,难以一视同仁合理处理。
  (3)购进的房屋,对方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且价格中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便扣税。
  (4)自建的房屋,其材料,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之分;其所占土地,有原来自有的,有现征用的;房屋价值中,有的含征用费,有的不含。情况复杂,难以划分和处理。
  (5)房屋,尤其是商业用房,经常不断装修翻新,价值高,增值大,计算难。
  3.在扣除程度上,只能规定从某年起对新增部分扣除,对存量不予扣除。因为存量大,含税多,财政无法承受。这一步所实行的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向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倾斜,消除了税负在产业结构、地区之间的过高累退性,有利于推动基础产业以及基础产业密集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体现税收政策与政府产业政策、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政策的协调。资本品的抵扣限定规则,与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经济政策相一致,有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及经营机制的转换。上述规则的配合,还能有效抑制投资扩张,改善投资结构。由于这一步是在现行税率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财政的承受能力取决于上述试行的行业、企业的范围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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