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税收应对经济保持中性效应。“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地解决对外购项目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做到了公平税负。市场经济中投资决策由企业根据市场自行作出,其投资规模也由市场调节。在企业真正成为经济主体时,“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规模的扩张推动力所产生的投资需求过热的情况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而不会产生过度刺激投资的情况。它只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激励,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与国际增值税实践相一致
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制跟上国际步伐,使我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引进外资,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都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得到抵扣,而不必区分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也不必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劳务在产成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划分,从而区分哪些属于可以抵扣的部分,哪些是不允许抵扣的部分,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
(四)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是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通过税制改革实现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税制结构的战略性转换,即不断开辟新的税源,逐步扩大其它新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一个方向。如随着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不断提高,财政依赖增值税的程度将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这也为实行增值税类型的转换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三、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几点建议
增值税转型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在我国增值税转型中,消化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方法不外乎3种,一是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二是降低税负,由财政消化;三是寻找“替代”,由其他税种消化。也可综合运用上述3种方法。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取决于政府政策取向。政府的政策取向是侧重于扩大内需、刺激投资、振兴经济,还是侧重于保证财政收入。当然,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振兴经济才能保证财政,保证财政才能振兴经济,但二者的作用有“时间差”,所以当前还是要有个侧重点。虽然当前政府的政策取向是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且转换增值税类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彻底,收效快,但此举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料,在近期全面推开有困难,而政府宏观政策取向同时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设想,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阶段大约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在2010年前后完成增值税的转型。建议从1999~2010年这12年采取渐进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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