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三)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纳税人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是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因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和投资方向的选择具有非中性的影响,即越是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产品,其流转的环节越多,商品价值中外购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资本品)的价值就越大,相应地重复征税也越严重,税负也就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对经济的高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对价格形成产生了扭曲,引发产品成本的不真实,是导致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是每个环节新增价值的总和,同种产品只要售价相同,其最终税负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总税负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在产品均衡市场上,供需双方在决定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对成本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其直接表现是增值税税金的一部分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它不体现在价外,而直接体现在成本内,直接成为成本增加的一个因素,影响到商品零售价格及物价总体水平。
  (五)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给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困难
  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外购项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处理,加强了整个抵扣链条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不允许扣除,使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分清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并要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客观上使统一的抵扣链条显得不完整;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对外购项目扣除的不同待遇,为监督纳税人的守法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必须分出专门力量对扣除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征管工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征收增值税的税务行政成本。从上面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转换增值税类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的最终选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要选择新的增值税类型,还有两种,即“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上看可以解决重复课税问题,但是从技术操作上看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虽然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分期抵扣(按折旧进度抵扣),但是,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十分复杂。这不仅由于企业间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各不相同,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有高有低,使折旧额计算复杂;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以及加速折旧的幅度不同,也给折旧额的计算带来困难;何况还有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区分,也给抵扣带来区分上的困难。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现代税收要求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相悖。从长期看,我国增值税的类型选择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理论依据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