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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宜缓行

   (二) 新旧税种改革困境-土地出让金的去留
  开征物业税, 首先明确我国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费应该取消哪些旧的税种, 开征统一的物业税。流行的一种说法----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 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 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改革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支持者认为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可以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上的“寅吃卯粮”,有利于地方财政的长期稳定增长;同时减少大额的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可以使房产成本下降,房地产价格回落,人民居者有其屋。反对者认为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 必然会使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 这将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 当前房地产价格的回落, 可能导致消费者买得起供不起, 增加购房风险; 另外如果不用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开发门槛可能降的太低,大量资本不够雄厚的开发商涌入房地产业,将使房地产业遭受致命打击。根本上来说开征物业税不是光为抑制房地产泡沫,而是借此健全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三) 对谁课税
  如同前文所分析的,物业税是在当前我国房地产税费存在很多不合理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 理论上来说应当依照“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 扩展物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逐步把城市自有居住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和农村的非农用房地产也纳入征税范围,但这也存在不小的困难。
  产权不明。开征物业税要求土地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然而, 我国目前有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用房历史沿革复杂,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有很多房屋只有使用权, 根本没有产权。登记混乱,明晰产权关系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开征物业税可能互相推诿。
  旧房的重复征税。因为土地出让制至今已实行了20多年, 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多年的土地税费, 并且已经纳入财政。而物业税一旦开征, 对所有的房地产一律按新法收税, 也就意味着重复计征, 会令大量“ 有产者” 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因此, 如何解决旧房的征税问题也是应该慎重考虑的。另外, 物业税的改革还面临不同房产如何计税问题。我国住房类型多样化, 有商品房、公产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对于不同房产的税制, 也是物业税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是否区别税目。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经营性的物业,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住宅实行物业免税。实行统一的物业税, 住宅性物业也纳入物业税的征收范围, 但是两者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如何进行合理的税目分类, 实行不同的税制。对住宅物业税制是否确定一个合理的免征额,如何确定这个免征额既符合“纳税水平与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的原理, 又能取到一定的合理调节房产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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