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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宜缓行

  2 、征税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的土地与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 只限于城市、县城与建制镇以及工矿,广大农村的一些应征对象和规模庞大的城市居民住房则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同时免税范围也很大, 在城镇里也把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自用及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排除在外,实际只局限于城市的工矿、金融、商业等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租用的房产。
  3、 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目前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 一种是依房屋原价扣除, 另一种是依房屋租金计税。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不是按价值, 而是按面积, 这种征税形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 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
  4 、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 不仅存在同一税种内外分设, 而且有些税种还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国人排除课税之外,这种在税收立法上实施内外有别的做法, 有违于WTO 基本规则, 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二) 实现居者有其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开征物业税使得房产开发的税金大幅减少,房地产初始价格会降到人民购买力的水平,有利于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同时物业税的应缴税额一般都是由物业的应课税净额乘以比例税率得出, 这样的话就会对居住毫宅者课以高税, 对贫穷家庭居住劣房者少征税甚至免税通过, 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 抑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
  03年来表现出的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大量批地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物业税的开征, 使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 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纳, 在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会大幅度减少。但从长远看, 物业保有者每年缴付的物业税会随着物业价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参与物业的持续升值的再分配, 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
  四、开征物业税我国的面临的困难
  是否开征物业税可以说是我国最近几年来在财税体制上的最大动作,而不能仅看成是针对楼市高烧的一剂感冒药,匆忙开征而估计不足可能对分税体制、地方建设、人民生活乃至国家的稳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不能不稳健前行。
  (一)如何合理分配税权
  对地方来说,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必须承受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的阵痛。对中央来说如何开征物业税,中央政府似乎处于两难境地。如果物业税决策的权限完全下放给地方,那么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色彩就会大大减弱,不利于中央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如完全归于中央,一是有悖于物业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的特点。是否物业法构成要素采全国统一的标准,多大的决策权限给地方,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与其事权,如何规定一个可操作的税率,实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各地的税收公平,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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