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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宜缓行

物业税宜缓行


祁荣


【全文】
  05年房地产新政以来,土地供应、房贷利率,税收……各方面措施陆续出台,物业税作为整合房地产税费的一项重要措施讨论日益,是否开征、何时开征、如何开征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
  
  一、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的正式提出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1]那么究竟什么是“物业税”呢?所谓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物业税的开征会将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 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的保有阶段按年缴,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二、物业税法理基础与法律特征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有四个:一是财政收入说,认为政府开征房地产财产税的目的在于获取财政收入。二是资源配置说,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将加大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激励其所有者关注房地产的有效利用。三是财富分配说,认为对房地产开征财产税可以起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四是受益说,认为房地产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政府的产权保护保证了其安全,政府进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了其价值,政府理应从这种公共服务中得到一定的回报。[2]以上四种税收理论依据是相容的,而受益说和分配说通常被认为是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在国外它物业税属于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因此也统称为房地产价值税。从分析世界各国征收物业税的实际经验来看,物业税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它属于地方税,由当地政府予以课税;它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不动产征收的从价税;它是在不动产估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一般由业主申报并缴纳。[3]
  
  三、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常为学者诟病,税种繁杂,“政出多头”,收费项目多,缺乏规范性,征管不力,物业税酝酿之出就被寄予了整合房地产业税费,公平税负的厚望。
  (一)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的税费问题
  1、税种繁杂, 流通环节税费多。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费问题多多。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 税费负担重, 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 负担轻, 且税收优惠范围大, 导致炒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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