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法律概念的明确性,例如:消费者,欺诈等。
(2)在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缺陷时,我国法律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行强制召回制度。
(3)法学应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与相互学习才能发挥出更大作用,例如公共物品、信息不完全及外部性三个经济学理论在“王海现象”讨论中的应用就是例证。
(4)切实实行和积极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听证制度,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
(5)法律的及时立、改、废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即这样一对矛盾:法律的稳定性与实践的灵活性之冲突,这在许多国家都是已经发生且将继续存在的重大问题。
【注释】 沈赏(1974- ),男,黑龙江大庆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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