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公共利益之所在与外部性理论
1、所谓外部性是指市场交易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当事人不付任何代价便可得到外部好处的外部正效果和当事人的经济活动造成外部主体损失而受害者得不到赔偿之外部负效果(尤指外部负效果)。外部性具有独立性、伴随性、关联性和强制性等特点[11]。
2、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言就存在着外部性问题,所以仅适用传统的民法理论就不能解决除上述两者之外的政府、社会及其他第三者受害的问题,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假冒伪劣商品不是中国的“专利”,而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害,它是继毒品、走私之后的第三大地下经济来源。马克思引用《评论家季刊》中说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2]
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我国现阶段各种行政机关打假之不力,所以现实情况就有了这样的需求:用利益诱导公民个人与售假经营者作斗争,以维护法律的庄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彰显。这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适宜之举。
四、结论
1、就“王海现象”笔者要讨的几个说法:
(1)是否欺诈说?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仓储、运输者,而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双倍赔偿,而不问其它任何情况。
(2)是否道德说?道德与法律都是与时俱进的。我们既不能墨守成规,因噎废食;也不能刻舟求剑,缘木求鱼。“疑假买假”甚至“知假买假”也要双倍赔偿,这才是应当提倡的新道德风尚,也是吐故纳新之举。
(3)是否消费者说?我认为现阶段应对“消费者”采取扩大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进,将来就不要区分生活性和生产性消费了,只要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即可受到法律保护。
(4)是否不当得利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据《消法》第49条所获双倍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何来不当得利之有?[13]
(5)是否双倍赔偿说?依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只要消费者有此要求就理当双倍赔偿,这是不应当有任何疑义的。
2、综上所述,我认为如下几点应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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