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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海现象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存在的问题

从王海现象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存在的问题


沈赏


【摘要】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信息不完全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探讨王海现象,可以得出我们应该扩大解释消费者的概念、正确认识欺诈及准确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完善之处,并应予以修正。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欺诈;不当得利
【全文】
  《消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王海”们自1995年开始尝试“不知假买假→疑假买假→知假买假”,以获取双倍赔偿的“王海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大讨论。笔者就此问题做如下研讨。 
  一、消费者及公共物品理论 
  (一)《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1、物质资料生产的全过程是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体,它们共同构成全部社会经济活动,其中生产起决定性的作用。生产决定分配、交换和消费,而后三者又反作用于生产。2、虽然消费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但从社会生产的目的来看,生产性的消费最终还是要转化为满足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的需要[1]。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极大进步,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比如我购买三室一厅住房,而家人仅用一室一厅,而另外的全出租时怎样认定其性质呢?有人认为可以根据消费的目的并参考交易的数量、价值量及用途给予确定消费者的性质。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交易的目的及其他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是很难确定的。且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消法>的办法》就持这种观点:不能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及价值、是否重复购买及消费时的主观动机等来判断消费者的性质。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由此可见消费者具有个体性、分散性和普遍性的特点[2]。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单位办社会”现象非常普遍,如单位大量购买商品而对单位成员进行实物分配时怎么办?2、患者、学生在现阶段是否为消费者?3、购买大宗消费品或接受高档服务比如住房、汽车、出境游等又如何?4、无偿消费、间接消费、隐性消费又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前三种情况一般均应认定为消费者,第四种情况中无偿与间接消费基本相似都是消费者。例如免费赠送或试用的商品,实际上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策略,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只不过是此“羊”而非彼“羊”罢了。而隐性消费则另当别论了。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歌厅的陪酒小姐在喝啤酒过程中因酒瓶爆炸伤了手指,向我咨询其是否为消费者?一方面歌厅与陪酒小姐是雇佣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为前者,二者约定只要你销出一杯酒就提成多少钱;另一方面陪酒小姐与啤酒厂家之间也应形成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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