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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上)

  反之,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由于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遏制,因而经济活动带有很大的变数。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使得经济活动的主体无法事先比较准确地预测不同行为选择的后果,从而无法理性地选择互利的社会行为。这种环境可能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或助长经济活动主体的短期行为,因为稳定的长期收益得不到法律的可靠保障。
  当然,任何国家的法治状况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而我们可以设想一个衡量法治健全程度的参数f,其数值在0-1之间。经济活动的利润P = f•B – C,其中B为经济活动在理论上应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收益,C是生产成本。经济活动的逻辑就是使得P最大化。在法治十分健全的理想状态下,产权与契约权利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经济活动的收益将不打任何折扣,投资者将完全按照法律所决定的成本和利益平衡决定其投资选择。在任何其它状态下,由于存在着产权因得不到法律保障而丧失的一定程度的风险,f是一个小于1的分数,因而经济活动所获得实际收益需要打一个折扣。[9] 法治越不健全,f值越小,经济收益的折扣越大,投资等市场活动就越不可能发生。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下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只不过这种“计划”是以私人而非政府的理性计算为主导。法律的功能即在于帮助私人制定并实施其理性的经济活动计划。不同性质的法律具有不同的分工。私法调整私人和私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公法则调整私人或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并规范政府行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影响经济活动的参数更为确定,使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在市场环境下理性地计划自己的行为。
  
  (二) 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以上论证了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并没有说什么样的法律更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事实上,根据古典经济学的模型,法律制度关系不大,因为只要保证市场的自由交易能够进行下去,各国经济发展最终将独立于法律而相互趋同。但事实是,各国仍然存在着显著差异,且呈现出发散而非趋同现象。[10] 事实上,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要比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所预言的低得多;只有在计入制度因素的差异之后,各国发展水平才大致与新古典经济学模型的预测一致。[11] 由于明智或有效的政府制度并不一定能够通过自然演化而产生,因而市场经济未必是“自然发生的体制”。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强调法律制度的作用而弥补传统理论的缺失。
  究竟什么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新制度理论认为,经济增长显然不仅取决于自然资源,而且还取决于投资和劳动生产率(productivity)。这些因素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课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定是简单的:只有在投资能够获得利润的时候,个人才会投资,而从劳动或投资中获得利润的能力不是自然或自动存在的,而是需要“明确界定和免费实施的产权”。如果这种最优条件不能满足,个人就不会有投资动机。因此,“和金钱资本、物质资源资本、人力资本或技术资本相比,制度资本可能是经济发展的更重要决定因素。”[12] 经济增长依靠政府所创造的有利条件,但政府制定的政策经常不仅未能创造有利条件,而且人为损害这些条件。回顾西方历史,诺斯认为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和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现代史进一步证实,只有在产权通过法律获得有效保障的国家,才有强劲的经济增长。另外,政治制度和法律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因为良好的制度结构释放资本的能量。对于主要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例如民主、产权和某些政府规制——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意义,已经存在着相当多的经验证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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