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意为朱熹在拷打严蕊的事情中辩护,更无意为严重抽象到以共相压倒个相的道学正名,很显然,他正是带着“道德”的眼镜才会冤枉了一个无辜女子。这正是我们的法律要避免的。不过,流行文学在妖魔化朱熹的时候,也是很可怕的。一些人在激昂批评别人,甚至上纲上线的时候,花了多少精力来认真研究事实呢?
由这个故事,我想还可以引申一下,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什么?有高尚的情感,用文学的手段更好,就像小说那样更有力量改变社会舆论和风气。但法律中过多的这种高尚情感,很容易破坏法官固有的,最根本的公正,不偏不倚,不轻信,不盲从,不替人作过多的道德价值判断。“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 法官、法院最重要的,并不是培养多少高学历的法官,而是可贵的“中立”、“公心”。
认为某种价值更加高尚,而区分“庸俗和高尚”,和区分“首要的”和“次要的”的价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样的理论引申到法律中来,常常会使得我们认为,某些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更重要,比如尊严、贞操、自由意志,的确我们可以自己这么认为,但是施加到一个系统化的法律规则中,就会出问题。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著名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诺齐克理论的核心就是许多权利,从个人自由到财产权,这些自由意志的、政治上的权利完全优先于社会政策目标的权利,比如财富、消除贫困等等。罗尔斯的理论稍稍收敛了一些,他试图将强调全体福利的“边沁主义”和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康德主义”折衷起来。罗尔斯的首要原则的核心,就是认为有些权利是根本的,比如人的政治和公民权利等;有些权利是第二位的,比如经济性的。诚如我们所知道的,哈特对这些理论都提出了批评,凭什么认为经济上的需要就会更不重要?
一个人的生存状态,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完全被绑定在特定的环境下,财富越来越采取了多元化的形态,凭什么财产性的需要就要次于政治性的、自由性的需要呢?在一个现代社会中,什么是你的财产呢?拿最符合传统财产意义上的房子来说,买了房子,如果不通电,不通水,不交管理费,没有公共交通,那么房子在多大的意义上是财产呢?而任何的电、气、水、管理费都是需要支付能力的,甚至靠近地铁站都会带来房子的增值。离开了货币,这个现代社会如何运转呢?
这种将人的需要,强行划分等级的观念,实际上根深蒂固。在网络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对许多女性从事“性工作”的批评,认为她们基于个人的贪图享乐,基于对金钱的贪婪而放弃了贞操,由此声称社会道德相比过去大大坏掉了。这种论调,就是将经济性的需要看成是低于自由和政治性需要的结果。凭什么认为一个人受到经济上的困难就要轻于自尊上的困难?她们的困难是由于制度造成的,是由于缺乏基本的保障,缺乏支付能力造成的,而不是她们的个人品德问题。说实在的,一个人所面临的问题、困境、困难、窘迫,有多少真正是“个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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