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1)
邓峰
【全文】
一、再谈效率:高尚还是庸俗?
相比有些更加保守的国家或者地区,效率是否构成了法律的价值都存在着争议,我们的法律界,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对大多数人来说,效率之构成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不成什么问题的。这要归功于一代代的经济法学者,以及早期的法律经济学学者的努力。
当然,问题并不这么简单。还是有很多的人对效率有一种排斥感,或者是将其降为一个次要的价值,或者是认为只是在一定的领域内,比如经济法领域,它才会存在。有些比较传统的学者则采取了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
和所有其他的词汇一样,对效率本身的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在大谈特谈效率的我们这个时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经成了我们的口号,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对效率本身产生误解。人文社会科学,受到了自然语言的严重影响,常常会存在许多的“歧义”,褒贬、隐喻等等常常会导致观点的分歧。反过来说,一个词汇,传播得越广,其内涵也会就越少。这两种影响在效率这个词的理解中,都存在。
效率作为目标,在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歧义,常常我们听到的批评就是将效率和公平对立起来,效率等于“嫌贫爱富”,等于“冷冰冰的缺乏人性”,等于“杀掉老的整天唠叨的祖父可以提高效用”,等等。这种对“庸俗”、“金钱”、“货币”的排斥感,并进一步引申的对经济学的排斥感情,并不是我们今天才有的。从孔子开始,就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即便是在西方也不例外,“不管我们考察何处,我们都会遇到这样一个存在于前资本主义和早期资本主义文化之中的观念:体面只适合于花钱而不适合于挣钱”。
然而,高尚的、精英的、脱离世俗的,甚至可以想象不食人间烟火的情感追求,常常和法律是不能兼容的,相比之下,处理“真善美”的哲学、文学和历史可能更合适这种情感追求。法律本来就是一种用来解决纠纷的社会机制,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实现工具,所以,过多的高尚情感,并不见得会提升法律的作用和地位。反而,容易出现像三言二拍中朱熹判严蕊风化案的那种偏见,赋予法律不应当有的过多“道德感”。
朱熹的道德感和严蕊的冤狱
这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件,乃至编成了小说,记录在非常流行的《二刻拍案传奇》的卷十二《硬勘案大儒争闲气 甘受刑侠女著芳名》中,但历来对其来龙去脉存在着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