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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全球一体化经营VS德国企业委员会的参与企业决策权

沃尔玛全球一体化经营VS德国企业委员会的参与企业决策权


曹秋婷


【关键词】企业委员会 员工行为规则 参与企业决策权
【全文】
  引言:
  根据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本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e-Oxsley-Act),一些证券交易所把经营者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纽约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Section 303 A Nr. 10 NewYorkStock Exchange Listed Company Manual)明确规定,应当建立适用于所有员工的行为道德规范,而不仅限于财务部门的高级职员;一旦公司有所违反,其上市执照将被吊销。沃尔玛(Wal-Mart)作为纽约交易所的挂牌公司,自然遵守规定对其集团内所有子公司贯彻执行《员工行为及道德规范条例》(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简称《条例》)。2005年2月份沃尔玛德国公司依照母公司标准在德国74个分支贯彻《条例》。
  对74个分支共10500名员工拥有代表利益的公司企业总委员会却反对该《条例》在没有他事先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开始施行。于是一纸诉状将沃尔玛德国公司告上法庭,并表明,按照德国法律规定,企业总委员会应当对该行为规范标准有事先参与决定的权利。乌朋陶劳工法院(Labor Court Wuppertal)给予了企业总委员会对其中十项规范事先参与决定的权利。根据裁定,如果沃尔玛德国公司就上述十项与企业总委员会商讨的话,将被处罚250 000欧元。之后沃尔玛德国公司向杜塞尔多夫州劳工法院(State Labor Court Duesseldorf)提起上诉,结果是几乎败诉。
  根据杜塞尔多夫州劳工法院2005年11月14日的裁定,《条例》中大部分涉及的内容属于企业总委员会依据《企业章程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应享有的共同参与决策权。
  一、 德国企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企业委员会(the Work’s Counsel)是雇员在企业内的核心代表机构,其成员由雇员自己推荐代表组成。《企业章程法》第一条规定,在任何至少拥有5个选举资格并且其中3个被选举资格雇员的企业,都可以组建企业委员会。雇主和企业委员会应当本着共同经营的方针,至少每个月集合一次商讨企业发展(Sec. 74 (1) BetrVG)。企业委员会分别根据《企业章程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至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至一百十三条参与企业公共事务、人事及经济事务,实现与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
  一个公司下设多个企业,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委员会,就应当组建一个企业总委员会。原则上各个企业委员会选派代表进入企业总委员会。根据《企业章程法》第五十条企业总委员会有权参与在涉及整个公司、公司内大多企业的公共事务、人事及经济事务。
  二、 关于《企业章程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Sec. 87 Betr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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