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已经成为国际层面的WTO争端解决制度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国内层面,为了全面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深层利益,也应当建立类似的制度。不过,它能否成为我国国内层面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还需要更多的理论探索。在此仅对其应然状态,略作把握、定位与设计,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的涵义 合法预期利益之诉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预期利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进而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法院对其主张与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诉讼。此概念包括如下要点:1、它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基本类型;2、它的争议焦点是合法预期利益存在与否,是否应当以及如何保护; 3、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其合法预期利益的存在,且受到行政主体妨害,因而请求法院保护的行政诉讼;4、它是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合法预期利益的主张与司法保护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诉讼。
(二)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的功能定位 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的单纯目的是保护合法预期利益。不过,它在实现此目的的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可能有三重:第一重,即直接功能,勿须多言,就是保护合法预期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重,原告的诉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结合共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院依法界定的合法预期利益的边界也就是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不能逾越(消极行政行为)或必须达到(积极行政行为)的界限。通过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原告与法院相结合可以督促政府全面服务,催促政府提高服务的效能,防止政府的恣意侵犯,落实政府的行政责任。这样不仅可以大大促进实质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全面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10]。第三重,加强对合法预期利益承载的人权的保护,保障相对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参与权利,扩展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的广度与力度。结果“将会在整体上逐步改变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对比,提高法院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6],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建设宪政国家。
当然,合法预期利益之诉要具有以上功能,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可能在某些方面需要很高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成本。尽管必要性没有问题,但怎样使其更具可行性,尚需更多的论证。
(三)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的程序构想 从利益分类的角度来说,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可与法律明定利益之诉,共同成为行政诉讼的两种基本类型。毫无疑问,它自身具有的个性,既包含行政诉讼的共性,又包含行政诉讼的共性所不具备的特性。囿于篇幅,在此设计它的程序之时,就不必赘述各类行政诉讼共有的一般程序。合法预期利益之诉特有的程序,应当包括如下条款: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发生利益争议,提起行政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所谓利益,是指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法律明定利益、合法预期利益或二者兼而有之。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涉案利益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法律原则作出衡量。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保护,应当是其利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侵犯。4、被告对其作出的影响法律明定利益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5、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告或原告,应当通过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并使法院信服该事实的存在。法院不能因为被告或原告提供证据所主张的事实不能令人信服,就确认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因证据的证明力导致利益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对证据证明力不足一方的主张不予支持。6、原告向被告索要涉案证据,被告必须提供,否则法院按被索要证据合法有效处理。7、关于法律明定利益的争议不适用调解;关于合法预期利益的争议,在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8、法院审理合法预期利益争议,应当按照合法预期利益的合法程度,兼顾公共利益进行衡量。越接近法律明定利益的合法预期利益,法院对其保护力度就应当越大。9、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有权相应提起赔偿诉讼或补偿诉讼。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涉及合法预期利益争议的,WTO非违法之诉的制度与判例可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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