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初论 ——以WTO非违法之诉为鉴

   (二)合法预期利益   GATT1994第23条规定,“依本协定直接、间接计入的任何利益”,指的是一种可合理或合法预期的利益(竞争有利条件)。需要指出:这种“利益”并非只供一次享用,而是“accruing to it”(记在它的帐上),是可以“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的利益[3]。这种利益是被严格限定的:首先,它是未曾预料到的,但是可以合法预期的。“未曾预料到”的是指,当事方在缔约谈判之时,并未将此利益作为谈判内容,并明确规定在条约之中,在当时是未曾预料到,如果预料到理应不能接受这种减损本方利益的措施或情势;反过来,如果接受这类措施或情势,就是视同认可、接受其妨害的正当性,就不可在事后再以利益受其妨害为由,主张撤销它们。“可合法预期”是指,虽然当时未曾预料到,但在条约中已规定对方没有权利抵消或减损此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依据协议合法预期的。其次,它是相关WTO法定的利益。也就是当事方在当时缔约协议时,此类利益已规定在相应WTO法中,是WTO法定的利益或依据前者间接享有的利益,即WTO法涵盖的未曾预料的可合法预期利益。
   这是WTO非违法之诉的最有价值之处,也是认定其为“利益保护模式”的根本因素。它表明立法参与方(后来的致害方、受害方)在订立WTO法时,由于国际经济事务的高度复杂性,以及立法者的有限理性,WTO法难免具有模糊性、滞后性、原则性和概括性。这一事实会导致在WTO法通过权利和义务而明确、直接规定的利益之外,存在另外一类利益,即WTO法没有或无能明确、直接规定,但符合WTO法的规定(原则或规则),可被合法预期的,且不应被抵消或减损的利益。这种利益形态是WTO非违法之诉存在的客观基础。同理,行政诉讼领域内的此类利益形态也可成为行政诉讼中合法预期利益之诉存在的客观基础。以其为鉴,行政法的合法预期利益,是指在行政立法之时,未能用法条直接明确规定的,但利害关系人可依该法进行预测且期望得到的利益。与之相伴的行政法之法律明定利益则则是指在行政立法之时,立法者主动用法条直接精确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利益。毫无疑问,二者都是应当得到保护和实现的利益。但达到同样程度,前者的复杂性与难度要比后者大的多。
   本文的合法预期利益与法律明定利益有些类同于行政法学中常见的“合法利益”与“合理利益”,而且共享行政权和行政行为二分为羁束性、自由裁量性的理论。但本文的界说,或许针对性更强,界定也更精细。首先,本文将“合法利益”再分为两类,有利于深化对合法利益的认识,特别是有助于把握合法预期利益。其次,不管是合法预期利益,还是法律明定利益都是法律涵盖的利益,既突出了利益的法律属性,又不排除具有法律依据的正当利益。而“合理利益”一语恐怕太过模糊,对行政自由裁量和司法自由裁量的程度要求太高,以至于丧失法治的意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