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保护模式”观下,WTO非违法之诉是起诉方请求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依法保护其合法预期利益的诉讼。在此视角的指引下,审视国内的行政诉讼制度,尚无与WTO非违法之诉对应的制度性规定。我国《
行政许可法》第
8条、第
69条;《
行政复议法》第
1条、第
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已出现些许相似规定②。如果以上是萌芽,那么本世纪初政法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则预示着春天的到来。第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必然要求普通法作出尊重和
保障人权的相应具体规定。这为合法预期利益之诉③进入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
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二,中共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必然要求行政诉讼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加大解决行政纠纷的范围与力度。这将拉动对合法预期之诉的制度需求,并推动其建立;第三,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简称《纲要》),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明确规定了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纲要》第5条第5部分更是明
确规定政府要“诚实守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第四,入世后WTO法的国内实施,必将导致其“规则导向”和正当程序的法治理念与制度渗入国内行政诉讼制度。《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府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在对行政行为作司法审查的程序的问题上符合《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要求。” 这表明我国政府承诺的履行,是实质上、全面的履行,不仅要在形式上做到不违反WTO法的规定,还要杜绝虽不违反WTO法,但却不利于履行WTO法的义务,以至抵消或减损其他成员方利益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措施。这就要求我国修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审查制度[4],并通过它,对不违法,但却抵消或减损起诉方合法预期利益实现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有效地审查,以保护国内外贸易主体的合法利益,包括WTO法保护的合法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