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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之行政解决

  (三)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57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法》第53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有关环境污染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除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之外,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除了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之外,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此为立法上的漏洞)。
  二、以行政裁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采取法律明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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