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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之行政解决

民事纠纷之行政解决


邵明


【关键词】民事纠纷 行政解决
【全文】
  我国现行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非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
  一、以行政裁决处理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举例如下:
  (一)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请求行政裁决,同时也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比如,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自己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在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5条);于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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