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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还是存在。考虑到因为仲裁地在瑞士其法院而具有管辖权,瑞士最高法院是否会根据瑞士国际私法第190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不考虑仲裁实际上是在奥运会举办地进行的这样一个事实呢?根据瑞士的法律理解,仲裁地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实际上的或者地理上的概念。这种连接因素可以有当事人设立,它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定。另外,一个仲裁庭可以故意在任何地方而不是仲裁地进行审理、商议案情和作出裁决。通过选择瑞士某一地点作为仲裁地,当事人明显的目的是想将其争议适用瑞士仲裁法,而不是提供一个单独的供仲裁员在仲裁地进行碰头的场合。…确定既定的仲裁地在某种程度上对认为仲裁裁决是在该地点作出的具有重大意义。它与举行听证会或者作出裁决的实际地点是无关的。”
  五、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并且自其送达给当事人的时候其就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与其他国际性的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来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该条约。另外,根据《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承认。
  一般来讲,如果某仲裁裁决没有侵犯当事人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没有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仲裁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了仲裁权,那么大多数法院都会承认该仲裁裁决。而其中正当法律程序则绝对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一)承认与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
  尽管一般的观点是一个体育仲裁裁决就像任何其它根据仲裁协定所作出的裁决一样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因为体育运动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体育组织之间“金字塔”式的等级划分使得体育争议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性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特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困难,如果一方不执行的话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比较麻烦的是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或者讲是具有“上下级”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尤其是作为“上级”或者“管理者”的体育组织据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话能否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强制执行呢?
  在体育运动中,譬如单个的运动员与其所属的国内体育协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以及国家体育协会和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至国际奥委会之间的争议如果是以仲裁方法解决的,在权利平衡中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的一方的运动员、国内体育协会等如果不遵守仲裁裁决的话,即使对方不请求国家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那么这些有关的国际或者国内体育组织也可以动用自己的权力对这些不遵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其中最严厉的莫过于不准许该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由该体育组织主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比赛,也即对这些不遵守裁决的当事人实施禁赛的处罚。因为对于从事体育运动的当事人来讲,其最大的愿望无非是想获得参加与其从事的体育运动有关的国际比赛或者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所以这种处罚即使没有国家权力机关的参与也是最严厉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可能获得什么样的比赛成绩,其受到的最大损失是与其比赛成绩有关的各种经济上的收入,譬如会失去获得赞助的合同、奖金会受到影响等。作者认为,这是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作为“上级”或者管理者的有关体育协会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处于弱者一方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呢?看起来似乎是当然可以的,该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不过因为体育仲裁的裁决有些是不需要采取什么行动的,只需要发表一事实上的声明就行了,这理应不会遇到什么难题。问题是有关的体育组织如果据不执行仲裁裁决,而这些裁决又不是能够通过强制行为予以执行的话,譬如禁赛处罚,那么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呢?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并没有任何迅速有效的办法来执行不受所在国约束的仲裁裁决。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有关裁决存在某些问题的话也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瑞士联邦法院起诉,要求宣布该裁决无效或者重新仲裁。
  (二)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前已述及,当事人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有怀疑或者认为其不公正或者不愿意承认和执行的时候,在瑞士国内当事人可以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异议,包括请求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该裁决。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90条规定了可以对国际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的几种情况,也即,如果出现了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合规则、仲裁庭错误地宣称自己有管辖权或者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超出其所受理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决或者未能就请求的要点之一进行裁决、当事人的平等或其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未受到尊重以及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相容等 这几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都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
  不过一个仲裁裁决仅仅能基于有限的理由才能到瑞士联邦法院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当事人都不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无营业地,他们可能通过仲裁协定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所有的撤消程序,或将此种程序限制在上述的一个或几个理由之内。 自从1993年起已有数个案件的当事人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这些争议的判决基本上都是维持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裁决的内容,或者仅仅对一些处罚的轻重作了更改,基本上都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
  而在瑞士以外的地方,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可以到那些签署《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国家中得到执行。因此,国内法院一般地主要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该公约的条款,如果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根据国内仲裁法认为不能用仲裁方法裁决体育争议的话,该执行裁决的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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