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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羁押制度常态化”——冀祥德博士为最高检工作拨开迷雾

法律评论:“羁押制度常态化”——冀祥德博士为最高检工作拨开迷雾


鲜江临


【关键词】羁押
【全文】
  自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建设“司法公正”主题,着力敦促解决超期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问题。超期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违背“司法公正”要求,是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是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超期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两者也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问题,它们的共同项在于对公民自由通过法律程序剥夺,而公民担当刑事责任的理由,此时并不确定或不存在。虽然国家司法机构三令五申禁止超期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但是地方司法利用司法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此起彼伏。以至于许多地方的经济犯罪侦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成为不恰当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装置,为潜在的国家赔偿不断下单。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为保护本地区企业或政府利益,更有在地方最高权力控制者授意下,对公民进行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的“执政行为”,羁押衍生为地方“化经济为政治”的“政治案件”的操作手法。
  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系统指令下,地方司法时常会出现运转失控。在中国这样幅员广大的国家,如果没有国家司法、地方司法两套制衡系统,那么在地方出现国家司法装置“地方化”,就成为国家司法边缘部分摆脱不了“命运”。在现行司法体制下,许多社会人士在羁押中成为含冤的窦娥。他们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重获人身自由成为他们最大的渴望。在看守所冰冷的夜晚,许多被羁押者苦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视自己的商业或社会行为,得出“非罪”的结论――而这些商人、平民自学成材得出的判断,可能正好和严谨法律家的判断完全一致。
  回到主题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检察院着力解决超期羁押、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问题,触及到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维护的大课题。这样的执政举动,显然应当受到社会的褒扬。他们严正声明禁止,地方司法当局我行我素,这就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面临了自身费解的重重迷雾 。当律师们到看守所去会见所谓“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对这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也会时感纳闷。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产生迷雾的根源在于,它承认现行非合理的羁押制度具有正当性为前提,而没有对维护公民人身自由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反思。但是,2006年的早春,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社科院学者冀祥德先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拨开了迷雾。冀祥德在《中国未决羁押制度批判性重构》[1]一文中深刻地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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