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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内强奸问题三答张志成先生

  再问:同上一问。确实,不能简单化地认定。我设问的目的就是希望陈检察官能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而不是打着人权的旗号行使着自由裁量权(难免被滥用)的公权。要知道,任何对权利的干涉都是打着保护另一种权利的旗号的。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自由裁量权应该尽量地小,而不是象陈检察官那样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判断。这就是为什么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罪与非罪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法官职权的原因。事实上,陈检察官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刑法上明明有保护夫妻双方(不以性关系、婚姻关系为考量对象,而以家庭关系为尺度)虐待等罪,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谓“婚内强奸”是“危害”更“大”的行为呢?有社会学上的调查?心理学上的分析?还是只有主观的臆断?不知道一个男人对其妻子的殴打、侮辱、肉体和精神虐待对其伤害更大还是强迫性行为的伤害更大?这些伤害是不是可以归为一个罪?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上没有排除丈夫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正是所谓婚内强奸案的荒谬之处。刑法上归罪的前提是行为的非法性。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罪,所以说非法,是指的仍然存在合法的持有毒品(例如医生)、枪支(例如警察)行为,而这些行为是被排除在刑法罪名之外的。事实上,婚姻毫无疑问是保护丈夫——妻子性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外壳,显然不属于非法行为。对对于一个合法行为归罪,完全是荒谬的。盗窃行为不等于盗窃罪是成立的,但是,如果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哪怕是未遂),却不成立强奸罪,恐怕老百姓不能答应吧? 
  婚内“强奸”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表明有关司法解释不学法理。当然,这是无奈的现实。 
  再答:(1)“我设问的目的就是希望陈检察官能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而不是打着人权的旗号行使着自由裁量权(难免被滥用)的公权。”既然要有“判断标准”,必然要有所取舍,这就成了“打着人权的旗号行使着自由裁量权(难免被滥用)的公权”?如果不能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呢?(2)“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自由裁量权应该尽量地小”,如何理解高检有关近亲属盗窃的司法解释?“尽量地小”不等于“没有”呵。(3)(与虐待等罪相比)“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谓“婚内强奸”是“危害”更“大”的行为呢”?丈夫教唆并帮助他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强奸妻子的与虐待等罪相比,难道不是“危害”更“大”吗?(4)“刑法上归罪的前提是行为的非法性”,“婚姻毫无疑问是保护丈夫——妻子性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外壳,显然不属于非法行为”。请张先生针对本人认为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5种婚内强奸行为来谈谈“行为的非法性”问题,浮泛而谈不利于问题的深入探讨。(5)“盗窃行为不等于盗窃罪是成立的,但是,如果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哪怕是未遂),却不成立强奸罪,恐怕老百姓不能答应吧”?按相应司法解释盗窃2万元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老百姓答应不答应?不答应怎么办,“一刀切”定罪?对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在夫妻性生活中偶尔粗暴过火的性行为也要定强奸罪?否则“老百姓不能答应”?“老百姓”答应了,“专家”又能答应么?(6)“婚内“强奸”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表明有关司法解释不学法理”?不能“一锤定音”吧,窃以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学法理,讲法理的也要看看司法解释,看来张先生对司法解释既不以为然,又很生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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