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就婚内强奸问题三答张志成先生

   
  再问:似乎没有能够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标准?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作为观点足以,但似乎需要论证。如果不然,那是不是夫妻之间每次发生性关系都要签署双方同意的合同?要知道:使用暴力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如何认定精神强迫?睡眠状态下的性关系?如果婚姻的外壳不足以保护夫妻性活动的自由,是不是还需要保护夫、妻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的其他法律形式? 
  再答:(1)“似乎没有能够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标准”,确实没有大家认可的判断标准,但“判断标准”的前提是承认可以定罪,持“有罪说”的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2)“是不是夫妻之间每次发生性关系都要签署双方同意的合同”?看来张先生仍未注意笔者曾列举的五类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3)“如何认定精神强迫?睡眠状态下的性关系”?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办理。(4)“如果婚姻的外壳不足以保护夫妻性活动的自由,是不是还需要保护夫、妻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的其他法律形式”?看来张先生没有注意本人第一次回答时说过的:“双方自愿结婚是对性生活的承诺”这是推定的道德义务、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强制性义务。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性权利既表现为能主动向对方请求(要实施需要对方承诺),又表现为不容侵犯,同时,积极的性行为须以双方人身配合为前提,故必须以自愿为基础。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性权利,并不意味着赋予夫妻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8,强奸就是强奸,不是强奸就不是强奸,如果将所谓“婚内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与普通强奸犯罪有所区别,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学理认识,那我们是否还可以将其他犯罪也根据“与普通某罪”有所区别实际情况来确定为“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呢?  
  答:婚内强奸行为并不等于婚内强奸罪,正如盗窃行为并不等于盗窃罪。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婚内强奸行为较为普遍的国情以及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一律定罪或不定罪。对婚内强奸行为区别对待能把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在夫妻性生活中偶尔粗暴过火的性行为从犯罪领域中剔除,把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伤害、虐待、侮辱等从强奸罪中剔除,集中打击危害大的婚内强奸犯罪,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观点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有悖于国情,又顺应了保护人权先进法律文化的潮流。当然,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排除丈夫的强奸罪主体。这是对某些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虽然某些学理解释持否定论,但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是否还可以将其他犯罪也根据“与普通某罪”有所区别实际情况来确定为“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呢?请看高检有关近亲属盗窃的司法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