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答: “如果是公诉,有证人举报某人被强奸,侦察机关有什么理由不予以立案?” (1)案件线索或举报的受理与决定立案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2)是否决定立案,不但值得研究,而且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仅有“证人举报某人被强奸”尚不符合立案条件,更不符合起诉条件。(3)仅有“证人举报某人被强奸”,就将其丈夫“入罪”,是不是张先生又希望“司法机关的认定胡乱断案”呢?请问张先生,仅有“证人举报某人被强奸”,侦查机关有什么理由决定予以立案?公诉机关又有什么理由提起公诉呢?(4)张先生说过“除了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其他证据都不具备证据力”,那么,在婚内强奸的证据问题上张先生是不是真的有点“内在逻辑是不通的“呢?(5) 不符合公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似乎得不出应该是自诉这个结论吧?
6,“作为公诉机关,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婚姻)的界限”?
答: 依据
婚姻法。
再问:“依据
婚姻法”这一答复表明,是否认定为需要特殊对待的“婚内强奸”,需要民事法庭或者行政机关的有关认定,原因是,刑事法庭没有资格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那么,在对于婚姻合法性、两人关系性质发生争议的前提下,刑事审判是否需要民政机关、民事法庭对于两人关系的认定、裁定?程序上如何衔接?
再答:(1)张先生所说的婚内就是指合法婚姻关系期间,故认定婚内强奸查明婚姻关系期间是否合法,非法及无效是必要的,因为非法及无效婚姻不属合法婚姻,这就需要依据
婚姻法。(2)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不能说“刑事法庭没有资格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吧?(3)认定“婚内强奸”, 尚未发生“对于婚姻合法性、两人关系性质发生争议”的情况,张先生提出,“刑事审判是否需要民政机关、民事法庭对于两人关系的认定、裁定?程序上如何衔接”,考虑得很深远,也很专业,想必成竹在胸已有高见,不妨一吐为快,让大家好有个借鉴如何。
7,“如何划定(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答: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
刑法和
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态、行为人的暴力方法、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虐待等其他犯罪,也有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和
刑法理论,因而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其社会危害与普通强奸相当的某些特殊的婚内强奸行为,笔者曾列举了五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