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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内强奸问题三答张志成先生

  2,“如过本案中的丈夫以性虐待行为(包括自愿、不自愿、半自愿)抗辩,那么,一切证据(伤势病历,医学检验结论,伤势照片,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等)都没有任何证明力”?  
  答:如果碰到证据的“一对一”问题,那是任何案件都会碰到的,司法人员人所共知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里不再深入研究。但其他一切证据(伤势病历,医学检验结论,伤势照片,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等)不能说没有任何证明力,它们有助于审查判断当事人证言的真伪,有助于审查判断丈夫的翻供是否合理。  
  再问:不再深入研究的答复恰恰表明了一点:无法按照刑法的原理,排除嫌疑人具有的所有不入罪的可能性。难道不是这样吗?简单讲,确实,一个丈夫殴打了妻子,别人也听见了。现在,假设事实上这是一对夫妻习惯的虐恋性行为,那么,伤势、病例等还能证明什么呢?而如果这个妻子起意陷害其丈夫,按照本案的判例(幸亏中国不能使用判例作为依据),是不是很简单地就能将其丈夫入罪呢? 
  再答:(1)“不再深入研究”的情况是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而不是按照刑法的原理“不入罪”的。(2)因“不再深入研究”的情况“不入罪”的,只是“可能”碰到的,而不是每案如此,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该定的还得定。(3)“一个丈夫殴打了妻子,别人也听见了”,别人“听见”而不是“目击”了,“还能证明什么呢?”就一定能证明“丈夫殴打了妻子”吗?(4)“如果这个妻子起意陷害其丈夫”,则无论是否“一对夫妻习惯的虐恋性行为”,仅靠“别人也听见了”就“将其丈夫入罪”,张先生的想象力也太强了(幸亏中国的判例不是这样)。(5)本人第一次回答时说过,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主要有5种,其中正常的合法婚姻关系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属不正常婚姻关系)仅有以下3种:丈夫将妻子误作其他女性强奸,事后妻子坚持告发的;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在他人帮助下强奸妻子的。张先生总是将本人认为不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当作本人认为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来进行驳斥,真有点让人难以“招架”。
  3,“假设在事中,已经进入公诉、甚至审判阶段,妻子后悔,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该如何处理这一诉讼”?  
  答:相信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办案的“三个效果”要求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张先生也提出了“减、缓、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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