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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内强奸问题三答张志成先生

就婚内强奸问题三答张志成先生


陈为明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张志成
【全文】
  张志成先生第三次设问,试答如下。
  1,证据的"难以提取"问题。  
  答:由于婚内强奸一般具有隐私性的特点(不排除少数案件具有公开性),故取证难是事实,但受贿案件也碰到取证难的问题,受贿案的隐密性及行贿人因获取非法利益极可能构成行贿罪的情况,使行贿人作证难度更大,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而取消受贿罪。事实上,本案中王卫明也当庭无理翻供,但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强奸案(包括“婚内强奸”案)和受贿案一样,证据都"难以提取",但"难以提取"作为"可能性"也仅是概率而已,"难以提取""并不代表""绝对不可能提取"。对其中“不难提取”从而“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能因为其他案件"难以提取”也一律视为"难以提取”而认为也存在“证据问题”。  
  再问:确实,受贿、行贿案件同样具有隐秘性,但是,不同的是,婚内强奸具有的是私密性。也就是说,除了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其他证据都不具备证据力。而行贿受贿要牵涉到如下可以组成证据链的证据:现金的流动,公权力的滥用,不合理的利益的出现。还可以有如下人证、书证:例如见面场所的人证(邻居、服务员、朋友),办事的人证(同事、上级、下级),书证(批文、合同等)。同时,正是由于行贿受贿的隐秘,刑法修改时才设定了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以收入本身来作为证据。不过,对这一罪行的处罚也要比受贿轻得多。请问,在“婚内”“强奸”的情况下,会有如上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吗?本案所谓没有影响司法机关的认定,只能表明是胡乱断案。简单讲,按照刑法,对一个嫌疑人入罪所需要的证据要达到足以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案子能做到吗? 
  再答:(1)“除了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其他证据都不具备证据力”的说法与法律无据,与法理不合,在此不再具体阐述。(2)婚内强奸一般具有隐秘性的特点,但不是绝对的,不能以偏概全,本人列举的五类情况就不乏不具隐秘性的(如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在他人帮助下强奸妻子的等等。(3)即使是具有“隐私性”的案件,亦可以查获其他“可以组成证据链的证据”,张先生不也认为“除了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其他证据都不具备证据力”么,换言之,“夫妻之间的互相证供”“具备证据力”!最高法公布了不少婚内强奸的案例(本案也是),还没有一例是因为“证据不具备证据力”而不定罪的,定罪的案例也引了“其他证据”。(4)我们没有理由因为“取证难”而取消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何干?无论是受贿还是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应当认定,反之则都不应当认定,但不能因为类案的“取证难”而取消罪名。(5)个案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任何其他可能”,须经审查才能得出结论,张先生未经审查,便断言本案“司法机关的认定,只能表明是胡乱断案”,语虽惊人,不免有“胡乱断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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