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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要敢于面对中国现实

  要尽可能全面关注并反映民众的利益,需要调研,需要时间,需要了解工人、农民、有产者、无产者、党内党外各种利益团体,这不是一个短期内可以草率完成的。
  《物权法》草案需要不同的声音,不能光接受吹捧。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推迟草案审议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草案还有完善的余地。这不是什么“帝王纳谏”,中国从来都是“文人写史”,扭曲了很多东西,亵渎了很多东西。总要有人来代表平民,中国有13亿人,谁来代表那么多人讲话,中央当然要在很多问题上进行平衡斟酌,这是正确的。
  《物权法》既然还是“教授立法”,教授也不一定就是万能的救世主。连霍金教授都承认了自己坚持了几十年的理论是有瑕疵的。而且,中国的教授越来越多,质量问题本身就值得探讨。那么《物权法》草案自然应当接受各方面的评价。
  我知道很多人梦想在未来的《物权法》中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是社会的演进不是朝夕之功。中国的人口这么多,与西欧和美国以及日本的状况很不同,如果没有一定比例的全民所有制财产,让社会财富集中到20%的人手中,还要用《物权法》堂而皇之的确认,难道不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情吗?
  我们是要制定《物权法》,但是《物权法》也要面对中国的现实,如果漠视现实,自诩的“高屋建瓴”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研究法律的人都知道,中国的立法很少能够创新,更多的是移植西方的成例,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面对中国的现实,如果这都做不到,即使有法律来保护,物权也是不能牢固的,所有权人也不可能高枕无忧。
  那么,中国的现实又是什么呢?中国目前仍然是以公有制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忘本。中国人口众多,而且还在继续增长,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有人会说这是政策解决的问题,但你们以往不是强烈呼吁法治,反对政策的吗?)。中国普通老百姓无法理解西方舶来的物权法的很多概念(即使用起来很方便,你总得做出一丁点的努力进行本土化吧!)。
  说到这里,如果我不针对《物权法》的具体条款谈一点看法,就会被人攻击为只知高谈阔论,不知道具体操作。为了防止人身攻击(学术界,尤其是法律界,人身攻击远多与学术探讨),立法技术和具体内容方面我也有一些粗浅的看法,但在此不必赘述,因为很多学者已经看到了,网上的观点也是不计其数,而且都言之成理。只谈关键的一点,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物权法》的基础概念,草案对物权的这种定义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圆满适用,但是对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恐怕就有些不够严密。因为在《物权法》草案名词解释中,“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既然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财产,最后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优先受偿,那么抵押权人就没有“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从汉语的一般理解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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