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张志成先生断言“黄色影片,难道也是受
宪法保护的‘艺术自由’吗”?这一判断的作出,还是因为张志成先生预设了“不合法的权利不是权利”这一前提。的确,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制度下,这是不合法,但是不合法的制作黄色影片的行为却真的可能是受
宪法保护的艺术自由。这个话题敏感,我就不多说了。
综上所述,张志成先生认为不合法的权利不是权利,由于胡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存在胡戈主张
宪法上艺术自由的问题,这一论断似乎难以成立。张志成先生的论断恐怕是在没有充分考虑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关系的作出的。因而,张志成先生对我的第二项批评恐怕是不能成立的。
至此,尽管我犯了个相当不小的错误,“错把冯京当马凉”,把陈导演想当然地当作了制片人,但是,如果把我的命题修正为“《无极》的著作权人与胡戈的基本权利冲突”,应该依然是成立的。而这一问题也绝非没必要讨论,我的文章也应该并非没必要写。实际上,我在写那篇文章的时候,所设想的可能受到的批评并不是张志成先生的“不合法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审判中如何纳入
宪法精神的问题。还有,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在那篇短短的文章里也难以尽言,本可继续讨论,甚至够做几篇博士论文的。再说吧。
(按:张志成先生在文章的结尾批评多少有点暗示我是在“凑热闹”。对此,我是要鸣点冤的。我本是个生性疏阔的懒人,并且向来不以写豆腐块文章,作“公共知识分子”为荣的,同时,也绝对无心到别人家的“专业槽”里吃一口。我是应《检察日报》的老同学编辑之约写的这篇文字,没想到引来这么严厉的批评,真是有点出乎意料。顺便也要我的老同学和《检察日报》道个歉,我的破文章连累人家也挨了批评嘛。张志成先生在这个地方似乎动了些意气,并非严格的学术讨论,所以我也就不在正文中严肃回应了。我的回应也难免会动点意气,也请张先生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