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以“合不合法”为标准去讨论一个人是否可以主张“
宪法上”的权利。张志成先生先预设了“胡戈的行为违法”这一前提,然后说胡戈在这里不能主张
宪法上的艺术自由。实际上,即使胡戈的行为在
著作权法的层面上被认定并非“合理使用”,而是“侵权”(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我们依然可以考虑在
宪法层面上,胡戈的行为是否是艺术自由的正当行使。在法律层面被认定违法的行为,在
宪法的层面却可能正是基本权利保障范围内的行为,这个时候,应该被否定的倒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不当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嘛。举例而言,大家都熟悉的美国的“焚烧国旗案”,焚烧国旗的人被认定违反了国旗保护法,但到了违宪审查的层面,倒是国旗保护法被认定是侵害了个人的表达自由啊。
不合法的权利未必不是权利。如果把
宪法权利的内涵全部交给立法机关界定,如果我们遇上了一个施暴政于人民的立法机关,又如果立法机关完全剥夺了人民的权利,按照张志成先生的逻辑,我们也只能俯首帖耳。这是因为,不管你怎么觉得自己的某种行为按照
宪法是权利的行使,但这都不是你的权利,因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呀!
张志成先生还将胡戈的行为比作逃犯的逃跑,以及小偷加工偷来的宝石,窃以为这种比较实在不恰当。逃犯的逃跑、小偷加工偷来的宝石,显然不在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保障范围内,而胡戈的行为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进而是否在
宪法上“艺术自由”的范围内,还是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怎可同日而语呢?而张志成先生在“没有仔细观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情况下,就贸然认定“胡戈是没有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什么创作自由权利的”,对这种态度,我私下是有些腹诽的。(其实,胡戈的行为合不合乎
著作权法在这里无关紧要,不管它合不合法,都是可以从
宪法角度考虑它是不是属于艺术自由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