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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本权利冲突》一文答客问

就《基本权利冲突》一文答客问


张翔


【全文】
  我的《“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引来了张志成先生颇不客气的一番批评,仔细品读之下,觉得还是有些答辩的必要,也请张志成先生继续审查。
  张志成先生的批评可以概括为两个观点:
  1、陈凯歌并非制片人,并非“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著作权的权利人。
  2、胡戈的“权利”是不合法的,根本不构成权利,从而也就无所谓权利的冲突。
  
  对于第一项批评,我得承认是我错了。因为直到看到张志成先生的这篇批评文章,我才知道陈凯歌并非制片人!
  何以有此纰漏呢?我想自己可能是受了点《无极》的片头的误导。在片子开始的时候,屏幕上赫然出现“陈凯歌作品”五个大字,而且停留时间颇长。恕我孤陋,以前还真没见过这样的强调。触目惊心,潜意识里就没再想过制片另有其人的问题。(说实在的,当时看大片受震撼之不暇,何曾想过自己还会就这个片子写篇文章啊!)据我印象,导演而身兼制片人、编剧的现象在中国似乎不少见。我在这里就含糊“想当然”了。不过,这不能成为我犯错误的理由。就算受片头误导,自己写文章时也该小心查证才对,不能因为deadline已近就匆忙疏忽的。这个错,我认!
  
  对于第二项批评,我却期期以为不然。
  我的反驳也有两个基本观点:
  1、不合法的权利未必不是权利。
  2、胡戈的行为未必不合法。
  张志成先生认为“不合法”的权利不是权利,殊不知宪法权利是无所谓合不合法的。何以言之?宪法是最高法,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我在文章中是讨论胡戈在本案中是否有宪法层面的艺术自由的问题,而不是在著作权法的层面讨论胡戈的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即使著作权法把胡戈的行为规定为侵权,我们还要考虑一下著作权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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