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和应急法制正在稳健发展

  还可用曾有的一个深刻教训来举例说明。大家知道,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政府机关和有关机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部分合法权益,例如紧急隔离就难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紧急征用物资、器材、设施就难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那么,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这样做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呢?这就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惑、需要加以辨析的现实问题。简言之,这在法理上可以用行政应急性原则(也即保护更大利益原则)和比例原则(也即选择最小损害原则)来加以说明、予以肯定。但是,由于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曾长期存在误区,过去在行政法学教科书和教学中一直未将行政应急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至于即便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和普法教育的人也都不甚知晓、更不会运用如此重要的原则,因而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失误和被动:在平时的行政法制工作中,由于没有行政应急性原则作指导,制定和调整预案、储备和更新物资、培训专业人员、实施应急演练等一系列需要花费人财物力的事项,往往很难名正言顺地依法提上议事日程得到充分保障;在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知晓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或者面对危机不知所措、束手无策、裹足不前,或者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而浑然不知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补救。现在通过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法制,已就这样的原则形成共识并作出相应规范,为政府机关和有关机构依法加强应对机制建设和公共危机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系作为其重要的工作基础。
  在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紧急状态法草案中,就专门对制定应急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可见,应急预案正是应急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正是我国应急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法制建设向前迈出的重大步伐,也是党和人民应对各类危机之成功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记得SARS疫情之后,鉴于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远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危机管理能力不强,中央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机制、体制和法制,首先尽快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部署,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从2003年底开始启动,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到2005年中,基本完成了编制工作,初步形成了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预案和各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在内的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并分别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我国应急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有利于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大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