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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注释】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法学博士。

以上案例皆来自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分类号分别为115611998038、115612001033、90013001999014、113506199901、115611999057、113312200015。

该案由于涉及国内最著名的大学之一--北京大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相关评论参见贺卫方:《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转了向的里程碑--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二审判决》,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detail.asp;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detail. asp.

一般来说,基于"学术乃高深学问"的理解,多将学术自由权与高等教育联系在一起,至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是否存在学术自由问题,西方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德、日通说认为教学自由限于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关的教师,而美国则不分大学教师或中、小学教师。

学术自由权概念是否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至今还没有世界范围的通解。从发展趋势来看,不少国家都逐渐承认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同时,类似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纪律处分是否属于学习自由的问题,也与解释者的理解有关。按照《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利马宣言》第9条之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问题可以归为学习自由范畴之内。

关于此争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案件的评析,前引【国家法规数据库】,分类号为115611998038、115612001033。

关于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在受理问题上的争论,参见前引,沈岿文。

高等教育法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学者认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二元化权力结构是高等学校组织在权力配置上与企业、政府机关等非学术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在高等学校组织内部,既有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又有以著名学者或专业教师群体为代表的学术权力","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来说,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行使学术权力的前提,"否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学者的学术权利--学术自由"。(参见秦惠民:《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关系与权力冲突》,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律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关于此种认识,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内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并非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相同,而且,尽管需要强调它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区别,但更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学术自由不仅是学术权力行使的前提,更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离开了这一点而谈两种权力的区分,没有太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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