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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上述三个案件都很难说是典型的学术自由案例。首先,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中,莫尊通和叶训祥都只是中、小学教师,而在学术自由权的历史上,中小学教师是否受到学术自由权的保护是有争议的;[03]同时,田永属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其是否享有应予保障的学术自由权,也存在认识上的差异。[04]其次,在三个案例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整体上都未涉及宪法47条规定的公民的学术自由权,法院的判决理由均没有明确提及"学术自由(权)",诉讼当事人也都没有从学术自由权角度提出任何诉由。莫尊通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是福清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认定该行政行为处分的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叶训祥案中,二审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越权干预教育机构自主权的质疑,实际触及了学术自由问题,但是并未就此明确提出学术自由概念,更没有进一步辨明教育机构自主与宪法上的公民学术自由权之间的关系。田永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其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违背了正当程序,不过,两审法院强调的都是"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其是否与原告的学术自由权相关,法院判决中未置一词。
  然而,这三个案例又确实触及了学术自由权的边界。莫尊通案和叶训祥案涉及教师的退休和辞退,同时涉及对政府行政部门干预教育机构自主权之法律根据的审查;田永案甚至涉及了对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与公民个体权利之间冲突的辨析,非常近似于西方国家关于机构的学术自由权(institutional academic freedom)与个人的学术自由权(individual academic freedom)的区分,同时,该案判决关于正当程序的强调--"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也似乎是对学术正当程序(academic due process)原则的阐明。
  二、为什么我国很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
  在逻辑上,缺少典型的学术自由侵权案例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学术自由权获得了良好的保障,侵权纠纷少有发生;学术自由侵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堵塞,法院不愿受理;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尚很少被视为一种可诉的法律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概念尚不完整,从而,不仅法院不愿涉足学术自由案件,当事人也对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术自由纠纷犹豫不决。这里先围绕上述三个案例,就法院受理情况稍作分析。
  整体上看,三个案件的受理均受到了质疑。莫尊通案中,法院对于该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大分歧。反对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12条的规定,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同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赞同意见则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2条,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叶训祥案中,除有关劳动权的辩解之外,受理问题的争议基本一样。[05]田永案在受理问题上的争议,则主要是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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