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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叶训祥原系音西学区洋埔小学教师,1998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福清市人事局以其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要求音西学区将原"合格教师"之评审结果改为"不合格教师"。1999年福清市人事局以叶训祥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且1998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为由,作出《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叶训祥不服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辞退处理决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清市人事局在二审期间未作书面答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辞退决定的证据事实;根据教师法5条和第3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有权对教师处分或者解聘的单位应为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不能提供其作为人民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对教师辞退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其作出辞退上诉人叶训祥的决定超越职权。原审法院关于辞退决定作出的主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判决(1)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00)融行初字第016号行政判决;(2)撤销福清市人事局《关于辞退叶训祥同志的通知》。
  案例3:
  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 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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