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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空间拓展

  第三,司法区划的建立。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种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中国的行政区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单位,不仅划分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也划分了立法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范围。人代会上各省代表团进行分组讨论,某种程度上通过行政权力控制了立法权力,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有政党,但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党制度,因此好像只能按照行政区划来分类代表。如此一来,立法权又如何监督行政权?另外,司法权的管辖划分也完全和行政权层层一致,财政、人事都受控于同级行政政府,要司法不搞地方保护,岂非缘木求鱼?我们是否可以想象建立一种司法区划?有人曾提出建立“七大区”,由最高法院派出七个分院解决各区的纠纷。我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七个分院和最高院的关系如何界定?
  最近网上有一个“行政区划”改革的方案,大致的思路是把中国的省份数量增多,面积缩小。中国一直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悖论,中央权力过大会损害地方权力。但是我们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地方权力必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对于老百姓来说,他们往往恐惧地方专制甚于恐惧中央专制,他们往往希望有一个好的皇帝,而地方的贪官污吏是他们最害怕的对象。行政区划的缩小会有助于削弱地方的权力。我看过一幅区划改革之后的地图,其中的变化很大。四个直辖市、海南、港、澳、台不变,其他各省的版图都变化了,例如安阳跟邯郸一带划一个省,信阳和湖北北部划为一省,广东北部和江西南部划为南岭省,广东潮汕一带跟福建省南部合成潮汕省,将来所谓的广东省不过是珠江三角洲一片,山东分为山东和胶东省等。我的想法是,行政区划改变后,把直辖市和海南省的高级法院撤销掉,原区域的高级法院职能划归临近高院。同时,可以设想,新的省建立之后,各高级法院仍然管辖原来的老省范围,我们就有了跟作为行政单位的省管辖范围不同的高级法院司法管辖区。这样,至少在高级法院这个层面上,行政权和司法权就会错开,形成犬牙交错的状态,再辅以三审终审制的建立,任何一个案件也可以上诉到地位相对超然的高级法院,这样就能解决很大的问题。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构想,妥否,请老师和同学们指正。
  第四,如何增进人民对司法的参与与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人民陪审制度条例》后,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种改革也在不断展开。其实,前些年就曾经有一些改革措施出台,例如有一个矿区法院曾经推行一个改革:请武器方面的专家参与对案件的审理;上海市的一家法院则倾向于请医疗界人士参与医患事故的处理,使审理案件的专业化得以保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请人大代表当人民陪审员,因为人民代表经常对法院进行批评和监督,法院让他们也来审案,或许是希望这可以让代表们了解法院和法官的甘苦。不过,所有这些改革都是有很多问题的。实际上应该让专家以证人身份出庭,而不是去当陪审员或者法官,因为这样容易引起一方当事人例如患者的不信任。让人大代表审理案件,我认为这是把司法权和立法权相互混淆。权力没有分离,既制定规则又裁判纠纷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情。还有,过去的老问题或许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即如何避免陪审员变成聋子的耳朵或者陪审员半职业化的现象?有人认为可以增加陪审员,实行“一案一陪”,但是成本太高,且难以保证人民有热情参与这些貌似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我们中国人的公共参与意识是很差的,这是由几千年的历史专制体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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