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方面,除了派出了包括上述那些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外,更聘请不少苏联的法学教授来到中国训练法律人才,尤其是法学师资。观察那个时期大学法律系的课程设置表,简直有不知此处何国之感。在北京大学法律系1954年度课程表中,包括体育在内共30门课程,其中4门居然是只讲苏联,如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
刑法。另外还有在苏联前加上中国字样,实际内容还是讲苏联法的课程,如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中国与苏联刑事诉讼、中国与苏联
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共7门。像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一看就知道也是老大哥的那一套。此外还有马列主义基础、国家与法权理论等,教科书也都差不多是苏联教科书的译本。在一个主权国家,大学教育居然如此全盘模仿另一国,殖民地也不过如此吧。
当然,法律领域的全盘苏化跟文化的其他领域比较还是有些差异,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法律——无论是法律教育还是制度建设——苏联化的效果总是有些折扣。困难首先来自于引进方对于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不大有诚意。在共和国建立前后最早的法令中,最重要者可能就是宣布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可是,在旧的废墟上是否应当建立一个新的法制大厦,历史却显示出一种耐人寻味的停滞。除了
婚姻法(这个领域足以显示社会主义哲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追求)以及
宪法(这是确立政权合法性不可或缺的符号)之外,其他领域的立法完全陷入停顿。在司法方面,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基本的趋向是祛专业化:把那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旧法人员”驱逐出司法机关,代之以政治上更可靠但是却没有任何专业训练背景的人员。今天回过头来阅读那个时代的报章文献,那种对领袖的铺天盖地的歌颂(其中最为典型也最具讽刺意义的便是胡风的那首著名的抒情长诗“时间开始了”),那种不允许对无产阶级专政设置任何限制的流行话语,都无不清楚地告诉我们,那是一个不可能重视法制的时代。骨子眼里就想建设一个人治社会,怎么可能去诚心诚意也费心费力地引进苏联的法律和法学呢。
同样值得反思的是作为取法对象的苏联本身的法律传统。虽然就其基本形态而言,苏联文化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支流,但是,在法律方面,苏联以及此前俄国的传统却是相当单薄的,跟西欧国家形成了相当大的反差。迟至亚历山大一世(1801-1825)时期,在斯佩兰斯基伯爵的主持下,才开始了这个国家法典编纂的历史。“在19世纪以前,俄国与自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的时代起在中、西欧占主导地位的对法律进行理论和科学的系统整理的运动毫无接触,直到1917年,俄国仍然没有走到编纂一部完整而系统的民法典的阶段,而只有《帝国法令集》那样的法律汇编;这个国家直到1755年才创办大学,而在19世纪以前不存在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和律师,因而必然缺乏成熟的法学传统。”(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中译本页439)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在俄国获得成功,正归因于这个国家没有法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