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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的时间管理——中国节假日制度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二)现代中国的节日体系的二元结构
  在传统社会,中国也有朝野之分、官民之分、雅俗之分、贫富之分、贵贱之分,但是在节假日所代表的时间框架上却是高度整合、统一的。官方的假日是顺应民间的节日的。可是,这种官与民在时间框架上的和谐关系在现代一分为二,衍生出或冲突(压制与抵抗)或兼容(并存与互补)的复杂关系。
  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政府为了标榜自己的现代性,放弃作为王朝遗产的“夏历”的官方地位,改用“公历”(西历)。纪年以中华民国取代历来的帝号,但不是以夏历,而是以西历的1912年1月1日为中华民国元年的开始。按照最初的法令{2},中华民国以西历为主,兼用传统的阴历。在中华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节假日体系之前,曾经乐于借用传统的节日作为国家法定的假日。1914年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在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提出:“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给假一日。”{3}袁世凯批准了该呈文。阴历的1月1日要把自己原有的名称“元旦”、“新年”让给阳历的1月1日,自己则被称为“春节”。
  现代国家一经诞生,就自信自己在开创历史,就把自己要纪念的重要日子作为全民的假日。1912年9月24日北京临时政府所拟“国庆日和纪念日案”被参议院通过:以10月10日为国庆日,1月1日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纪念日,2月12日为宣布共和、南北统一纪念日。到1929年,这种纪念日已经增加到28个。后来为了便于记忆和放假,纪念日又经合并与删减,数量变少了。大致说来,中华民国的主要节日有元旦、国庆、革命先烈纪念日、国耻纪念日、国父诞辰、国际妇女节、儿童节、国际劳动节、学生运动纪念日、教师节、植树节等。政府部门和国有部门按照公历建立了一个新的节日体系,并在这些日子举行自己的新式仪式。
  而民众,尤其是城市私营部门的劳动者和农民,仍然按照夏历过自己的年和节。自然,那些过官方节日的人回到家里也还要参加传统的节庆活动。这是以西方文明为标准推动现代化而建立了自己的节日系列的民国政府所不能置之不理的。它下了很大决心要用官方时间框架整合民间节日。1928年5月7日内政部呈国民政府,要求“实行废除旧历,普用国历”{4}的社会工程,原因是“考社会日常状况,十余年来,依然沿用旧历,罔知改正,……一般民众之赛会、休沐,益复寻朔计望,蒙昧如故,于一国行政制度之下,百度维新之际,而政令与社会现状,如此悬殊,若不根本改革,早正新元,非惟贻笑列邦,抵牾国体,核与吾人革命之旨,亦属极端背驰。”{5}于是,“拟办法八条,冀从根本上谋彻底之改造。”{6}其中,第二条办法是严禁私售旧历、新旧历对照表;第三条办法是严令京内外各机关、各学校、各团体,除国历规定者外,对于旧历节令,一律不准循俗放假;第四条办法是通令各省区市妥定章则,公告民众,将一切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等一律加以指导改良,按照国历日期举行,例如将旧历年节元旦日应有之一切热闹娱乐举动移至国历新年元月内举行{7}。但是,一个幼稚的现代政府要强力改变几千年的文明所积淀的节日民俗自然会事与愿违。学者引山东《广饶县志》说,“民国改用阳历,提倡过阳历年节,始尚举行,后督促渐懈,仍然趋重阴历,旧习惯照旧存留”{8}。不得已,南京国民政府在1934年初停止了强制废除阴历,不得不承认,“对于旧历年关,除公务机关,民间习俗不宜过于干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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