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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形与实——兼谈立法的非理性化偏差

  再从法律的警戒功能上看,采用了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利减少行人的违章行为呢?结论似乎是否定的。因为这一规定不是约束了行人的违章行为,相反是助长了行人违章的胆量,因为它更加坚信了他的所谓“驾驶员不敢撞我”的错误判断。如让这种错误想法蔓延,请问不遵守交通法规,乱穿马路的陋习何时才能被制止呢?相反,如果继续沿用辽宁省的规定,每发生一起行人违法,机动车完全守法,机动车不赔的案件,每个理性的父母都会督促自己的子女,出行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久而久之,遵守交通法轨,将在我们社会蔚然成风,此类行人的生命权与机动车的财产权之争,将永久地偃旗息鼓,因为,行人不违章,那么,在这一情景下的行人生命权就不会受到侵犯,同时,提高行人良好的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也是避免此类事故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再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青少年就其知识、经验、身体来说,他们是弱者,但他们又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社会的新生力量,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因此将他们的犯罪与成年人的犯罪加以区别,给予更多的关爱,这不仅符合著名法典所折射的思想,也符合人们对未成年人的情感。但如果宽宏过度,那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即本来是为了宽恕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使其能放下包袱,从新开始,结果却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落入犯罪行为的泥潭,试想,将未成年人偶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成年人强要低年级同学的小额钱财不作为犯罪,结果会怎样呢?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法院在向社会宣布,未成年人实施这种行为将不受法律制裁,这将会产生多么可怕的后果啊!一方面我们在正面宣传要做一个好学生,一方面未成年人实施的如此“坏”的行为,却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在这种教育和制裁不是形成合力,而是离心力的情况下,做好学生的意愿能坚持多久呢?俗话说上山容易,下山难,做人也一样,学好难而学坏容易。这样的规定,难道能有利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吗?
  从表面上看,规定体现了某一具体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关怀,但他们的行为代表的是什么?是自私、是不尊重别人、是胆大妄为、是无法无天,这些不良的品质,难道值得我们的法律去宽容吗?再说,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宽容了,那么受到伤害的未成人,又如何得到心理的平衡呢,法律又如何对他们表现宽容呢?
  当然支持的会说,受到的伤害,可以有其监护人通过赔偿来补救。试问,一个幼女被奸,能用金钱来补救她及她的亲人所受到伤害吗?如果不作制裁,这不是为那些富家公子、少爷,提供了一条“玩弄女性”的绿色通道吗?这不是使那些富家公子、少爷更可仗势欺人吗?所有这些不良的品行、坏习惯、丑恶的伎俩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更加肆无忌惮。这绝不是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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